一、民办幼儿园设立审批申请材料
1.《海南省幼儿园审批登记表》2份;
2.办园申请报告,举办者签名、印鉴。
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幼儿园名称与详细地址、培养目标、办园规模、办园形式(全日制、寄宿制等)、办园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及管理使用等;
3.举办者的资质证明。
举办者市法人单位的,需提供单位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法定代表简历等;
举办者是个人的,须提交身份证及加你,注明现住址、联系方式,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4. 经费来源、资金数额的有效证明文件。
由银行出具的举办者资信证明;举办者为两个以及以上单位或个人的,需提供各自的出资数额、出资比例证明。
5. 办园资产来源证明材料。
属自建园舍的需载明产权;属租房办园的需提供租赁合同意向书(租期至少6年以上);属捐赠性质的资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证明文件。
6.幼儿园章程。
7.幼儿园设施设备清单。 8.拟任园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拟聘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身份证、专业资格证、聘任合同、有资质的健康检查单位提供的工作人员健康证明书等复印件。
9.市民政部门颁发的《社会组织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原件、复印件1份;
10.市公安消防支队颁发的消防安全意见书原件、复印件1份;
11.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原件、复印件1份;
12.市卫生局颁发的《卫生保健合格证》(仅托儿所、幼儿园使用)原件、复印件;
13.合作办园的需提供正式合作办学协议书,主要内容包括统一的办园思想、办园目标,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合作各方签字、盖章。
(托儿所、亲子班、早教中心参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