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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6-07 09:46
(2023)琼综执儋州罚字第04-014号
当事人 基本情况 | ☐自然人 þ法人 ☐非法人组织 | 姓名或 名称 | 海南宏基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陈希靖 |
地址 | 儋州市那大中兴大道与松涛路交界处 | 联系 电话 | |||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690062014842249 |
本单位于 2023 年 3月 23 日对 海南宏基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锦城四期项目涉嫌违反“工程渣土和建筑垃圾未采取密闭式防尘网遮盖”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 2023年3月22日上午11时许,位于儋州市那大中兴大道与松涛路交界处的西锦城四期项目工地正在施工,施工现场有工程渣土面积180平方米、建筑垃圾面积60平方米未遮盖,合计共240平方米 。以上事实有 《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证据照片》 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的规定。
本单位于 2023 年 5 月 16 日向你单位送达了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档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的那个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的规定,以及参照类似《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大气污染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有关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零柒佰元(¥2070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那大镇东坡路63号(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便民服务中心)开具《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按《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进行缴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儋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 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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