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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6-07 09:45
(2023)琼综执儋州罚字第04-013号
当事人 基本情况 | ☐自然人 þ法人 ☐非法人组织 | 姓名或 名称 | 儋州华博木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梁方欧 |
地址 | 儋州市西培农场西华分场16队 | 联系 电话 | |||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60400MA5T5J9414 |
本单位于2022年12月14日对你儋州华博木业有限公司废气超标排放予以立案调查,2022年11月4日,儋州市环境监测站委托海南国为亿科环境有限公司对你公司1#锅炉废气排放口开展监测,根据2022年11月7日出具的《监测报告》(国为监字2022-WT-474号)监测结果显示1#锅炉废气排放口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为(252mg/Nm3),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监测报告》(国为监字2022-WT-474号)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本单位于 2023 年 5 月 5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你公司未作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大气污染类),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处罚裁量档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本单位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壹拾壹万柒仟圆(117000元)罚款。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那大镇东坡路63号(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便民服务中心)处开具《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按《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进行缴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儋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 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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