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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30 15:55
〔2022〕儋综(环)决字第11号
琼海市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黎志刚
地址:海南省琼海市嘉积镇银海路(苏永銮宅六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02201460644U
2022年4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琼海市建筑工程公司承建的儋州市农业机械服务中心职工经济适用房项目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实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的项目现场正在施工,检查中发现工地进出口有一个洗车槽,没有雾炮机,大概260平方米的土堆未覆盖,工地周边基本上都有建围挡,少部分区域未建围挡(农机大楼后面未建)。
以上事实,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的规定。2022年5月25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2〕儋综(环)告字第1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规定。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和我局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时已经主动整改。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壹万捌仟肆佰元(¥:18400元)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执行:(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款银行: 工行儋州城北支行,户名: 儋州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帐号: 9558852201000073891。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儋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联系人:龙敏杰,电话:0898-23320938
联系地址:儋州市那大镇东坡路63号
邮编:571700
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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