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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23 17:10
〔2022〕儋综(环)决字第8号
儋州茂盛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黎红霞
地址:儋州市那大镇横岭村委会横岭砖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03708827476A
我儋州市环境监测站委托海南环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4日对你公司进行检测,同时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2月15日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废气排放浓度超过标准值。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检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2022年5月6日,我局向你公司下达了《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2〕儋综(环)告字第8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壹拾肆万捌仟元(148000元)罚款。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执行:(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款银行: 工行儋州城北支行,户名: 儋州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帐号: 9558852201000073891。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儋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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