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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23 17:30
〔2022〕儋综(环)决字第10号
儋州海旺实业有限公司海旺页岩环保砖厂:
法定代表人:郑国珍
地址:儋州市那大美扶村委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0356241909XR
儋州市环境监测站于2021年11月13日委托海南环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厂废气进行采样检测,同时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2月17日对你厂进行检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厂废气排放浓度超过标准值。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检测报告(HNHH-WT-03-21023)、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壹拾肆万捌仟元(¥148000元)罚款。
限你厂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执行:(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款银行: 工行儋州城北支行,户名: 儋州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帐号: 9558852201000073891。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儋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5月23日
(联系人:袁毅,联系电话:0898-23320897)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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