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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10-19 10:55
〔2021〕儋综(环)决字第52号
儋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陈豪
地址:儋州市那大镇老市委大院30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68873428623903L
根据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反映儋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新建的儋州市生活垃圾填埋场项目存在未批先建的问题。我局于2021年7月23日对你单位新建的儋州市生活垃圾填埋场项目进行检查,经查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新建的儋州市生活垃圾填埋场项目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情况下,擅自于2021年5月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2021年10月18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1〕儋综(环)告字第5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结合《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核算行政处罚金额。鉴于:该单位在我局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前已经主动整改。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叁佰零陆万元(¥:3060000元)罚款。
限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执行:(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款银行: 工行儋州城北支行,户名: 儋州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帐号: 9558852201000073891。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儋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联系人:龙敏杰,电话:0898-23320987
联系地址:儋州市那大镇华盛路
邮编:571700
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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