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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10-14 11:35
〔2021〕儋综(环)决字第49号
海南行坤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景超
地址:儋州市木棠镇工业区控规A-01-08地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33MA5TU4C38K
我局于2021年7月2日对你海南行坤木业有限公司位于儋州市木棠镇工业区控规A-01-08地块的木材加工厂项目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的木材加工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取得相关环保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于2020年12月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木材加工厂项目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鉴于你公司一是积极配合调查;二是对经指出后能立行立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贰万元(2万元)罚款。
限于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工行儋州城北支行,户名: 儋州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帐号: 9558852201000073891。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儋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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