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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10-12 15:55
〔2021〕儋综(环)决字第48号
海南佳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MA5T7X7C3M
地址:儋州市那洋公路14.5公里处
我局于2021年9月23日对你单位位于海南省儋州市那洋公路14.5公里处的混凝土项目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的混凝土项目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取得相关环保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于2019年11月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混凝土项目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2021年10月9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1〕儋综(环)告字第5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贰万捌仟元(¥28000元)罚款。
限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执行:(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款银行: 工行儋州城北支行,户名: 儋州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帐号: 9558852201000073891。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儋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10月12日
(联系人:王广平,电话:0898-23320938)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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