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止至2026年9月30日,我支队依法对逾期未接受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公告。公告期内,下列2名违法行为人未到办案部门接受处理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规定,现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之规定,现统一以公告方式送达。
公告期为六十日,公告期内被处罚人可以到办案部门领取处罚决定书,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送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细表》

儋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2026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