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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公告

2026-05-28 10:50 【字号  小   中   大

为依法严厉打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相关规定,李阿浓等4人因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儋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但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交管部门接受处理。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违法行为人可以到儋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依法提出听证申请、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儋州公安交警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附件:《交通违法已处罚未执行当事人网上公示明细表》

儋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2026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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