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严厉打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相关规定,李阿浓等4人因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儋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但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交管部门接受处理。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违法行为人可以到儋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依法提出听证申请、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儋州公安交警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附件:《交通违法已处罚未执行当事人网上公示明细表》
儋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2026年5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