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62名交通违法行为人实施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因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已被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公告送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期为六十日。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违法行为人被给予罚款处罚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儋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或通过手机“交管12123”APP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依法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总额。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儋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儋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送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细表》
儋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2026年4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