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时间:2024年02月01日05时20分
事故地点:海南环岛高速公路466公里900米路段气:晴天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的基本情况:
当事人情况
当事人刘某光,男,汉族,出生日期:1986年11月15日,38岁,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新州镇周庙巷居委会,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号:46000319861115****,档案编号:4690140481**,准驾车型:C1,初次领证日期:2018年07月10日,有效期止:2028年07月10日,驾驶证状态:违法未处理(2022年02月25日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计2分未处理),驾驶琼F220**轻型厢式货车,家属联系方式:182894366**。
当事人李某,男,汉族,出生日期:1982年01月18日,42岁,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抱由镇江南社区,身份证(驾驶证)号:46003319820118****,档案编号:469015277**,准驾车型:B2,初次领证日期:2014年10月09日,有效期止:2024年10月09日,驾驶证状态:正常,本次事故驾驶琼A605**重型厢式货车,联系方式:131989993**。
乘车人吴某亮,男,汉族,出生日期:1968年10月05日,54岁,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新州镇西境居委会,身份证号:46002919681005****,乘坐刘某光驾驶的琼F220**轻型厢式货车,家属联系方式:133989577**。
乘车人麦某花,女,汉族,出生日期:1962年01月12日,62岁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新州镇周庙巷居委会,身份证号:46002919620112****,乘坐刘某光驾驶的琼F220**轻型厢式货车,家属联系方式:133989577**。
乘车人许某妃,女,汉族,出生日期:1983年06月17日,41岁: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新州镇世禄巷居委会,身份证号:46000319830617****,乘坐刘某光驾驶的琼F220**轻型厢式货车,家属联系方式:187890468**。
2、车辆情况
琼F220**轻型厢式货车,厂牌型号:江淮牌/HFC5043XXYP91K6**,发动机号:BB000011**,车辆识别代码:LJ11RBBD6H90030**,核定载客:3人。机动车所有人:麦某花,登记住所:海南省儋州市新州镇周庙巷居委会,初次登记:2017年4月19日。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4月30日。该车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险,交强险单号:63113010301202300037**,商业险单号:63113010312202300018**。
琼A605**号重型厢式货车,厂牌型号:解放牌/CA5250XXYP1K2L5T3E5A**-*,发动机号:528118**,车辆识别代码:LFNCRUMU4HAD14***.机动车所有人:陈某瑶(男,汉族,出生日期:1974年07月16日,50岁,身份证号码:4600331974071600**,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劳大院,登记住所:海南省海口市大同路27号汇锦名城,初次登记:2017年5月8日。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5月31日。该车仅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交强险交强险单号:PDZA2023460000000731**。
3、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海南环岛高速公路466公里900米路段,道路呈东西走向,东往白马井互通方向,西往海头互通方向;道路中央设有绿化带隔离,分南北两幅车道,双向通行,北半幅车道宽7.6米,沥青路面,路面完好,平坦、干燥,道路400米下坡走势,坡度为0.75°中间划有单白虚线,分为两车道,右侧应急车道宽2.6米,路侧无波形防撞护栏,该路段小型载客车限速120公里,其它机动车限速100公里,夜间无路灯照明,属于有标志标线控制的道路。
(二)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2024年02月01日05时20分许,刘某光驾驶琼F220**轻型厢式货车搭载吴某亮、麦某花、许某妃载海鲜从白马井互通方向沿环岛高速公路往海头互通方向行驶,途经海南环岛高速公路466公里900米路段时,适遇李某驾驶琼A605**重型厢式货车载饲料在前方同车道行驶经此路段。由于刘某光驾驶车辆载人超员、载货超载超速行驶且未与前方保持必要的安全行驶距离,加之李某驾驶车身正后方反光标识不合格、后下部防撞装置不合格的车辆载货超载,且低速行驶在高速公路导致刘某光驾驶的琼F220**轻型厢式货车与李某驾驶的琼A605**重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光、吴某亮、麦某花、许某妃现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三)交通事故的证据、检验、鉴定结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证明事故发生时间、地点。
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固定、记录了交通事故现场情况。
3、当事人及证人笔录等证据材料佐证。
4、儋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意见:①刘某光尸体检验鉴定意见:死者刘某光符合交通事故造成多脏器损伤死亡,证实刘某光系因交通事故造成死亡:②吴某亮尸体检验鉴定意见:死者吴某亮符合交通事故造成颅脑损伤死亡,证实吴某亮系因交通事故造成死亡;③麦某花尸体检验鉴定意见:死者麦某花符合交通事故造成颅脑损伤死亡,证实麦某花系因交通事故造成死亡:4)许某妃尸体检验定意见:死者许某妃符合交通事故造成多脏器损伤死亡,证实许某妃系因交通事故造成死亡。
5、海南华洲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意见:①刘某光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刘某光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小于5mg/100mL,证实刘某光未饮酒驾车;②)李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李某血液中未检测出乙醇(酒精)含量,证实李某未饮酒驾车。
6、海南祥正司法鉴定服务有限公司检验鉴定意见:①刘某光血液中常见毒品含量检验鉴定意见:刘某光血液中未检见常见毒品成分,证实刘某光未吸毒驾车:②李某血液中常见毒品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李某血液中未检见常见毒品成分,证实李某未吸毒驾车:③两车事发时速度检验鉴定意见:琼F220**轻型厢式货车事发时的行驶速度约为111km/h-116km/h,证实该车在高速公路超速行驶,琼A605**重型厢式货车事发时的行驶速度约为42km/h-47km/h,证实该车在高速公路低速行驶。
7、海南立正和司法鉴定中心有限公司检验鉴定意见:①琼F220**轻型厢式货车安全性能检验鉴定意见:该车的制动、转向性能有效,灯光系中前部灯光、两侧车身转向灯因本次事故造成失效,其余灯光未见异常,证实该车机件性能合格;②)琼A605**重型厢式货车安全性能检验鉴定意见:该车的制动、转向性能有效,灯光系中右后行车灯、右侧示宽灯因本次事故造成失效,左前行车灯、右前近光灯陈旧性失效,其余灯光性能有效,证实该车左前行车灯、右前近光灯不合格,但与事故无因果关系:③两车碰撞痕迹检验鉴定意见:事故发生时,琼F220**轻型厢式货车的车头前部符合与琼A605**重型厢式货车的车尾后部发生接触碰撞,证实两车发生接触碰撞;④)两车事故形态检验鉴定意见:由东向西行驶的琼F220**轻型厢式货车的车头前部与同向行驶的琼A605**重型厢式货车的车尾后部发生接触碰撞,证实事故发生的事故形态;⑤琼F220**轻型厢式货车行驶速度检验鉴定意见:事故发生时,该车在视频1的时间为“2021-02-01 05:18:15”的行驶速度为118km/h,证实该车事故发生前的行驶速度:⑥琼A605**重型厢式货车行驶速度检验鉴定意见:事故发生时,该车在视频2的时间为“2021-02-01 05:19:10”的行驶速度为35km/h,证实该车事故发生前的行驶速度:琼A605**重型厢式货车的反光标识检验鉴定意见:该车的反光标识不合格,证实该车的反光标识不合格:⑧琼A605**重型厢式货车的防撞装置检验鉴定意见:该车的侧面和后下部防护装置不合格,证实该车的防撞装置不合格。
8、(1)琼F220**轻型厢式货车过磅单:毛重6780kg,裸车磅重4330kg,实载货重2450kg,核定载质量1495kg,证实该车载货超载63.8%:②)琼A605**重型厢式货车过磅单:毛重38180kg,裸车磅重10910kg,实载货重27270kg,核定载质量15155kg,证实该车载货超载79.9%。
9、高速公路视频监控录像:记录了事故发生前两车行驶轨迹。
(四)适用法律、法规及责任划分意见:
根据以上情况,当事人刘某光驾驶车辆载人超员、载货超载超速行驶且未与前方保持必要的安全行驶距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之规定,建议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当事人李某驾驶反光标识、防撞装置不合格的车辆载货超载在高速公路上低速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之规定,建议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乘车人吴某亮、麦某花、许某妃建议不承担事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