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现对机动车驾驶人黄靖越等23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通告如下:
自通告之日起7日内,上述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到儋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依法提出听证申请、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儋州公安交警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通告。
儋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4年10月22日
儋州市人民政府网 主办: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儋州市交警支队
琼ICP备10200120号-6 琼公网安备469003020000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