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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违法行为告知(2015年3月8日至2015年3月14日)

2015-06-03 15:14 【字号  小   中   大

    你(单位)所属机动车,在儋州市辖区道路已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交通违法行为,请在十五日内,持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儋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那大镇兰洋南路车辆管理所交通违法处理窗口或海南省各公安交通警察支、大队,车辆管理所交通违法处理窗口接受处理。   

   

   

 附件: 交通违法行为告知(2015年3月8日至2015年3月14日).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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