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23 16:59
为进一步规范对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的认定与管理工作,鼓励和引导民办托育机构积极提高举办质量,提供更多有质量保障且收费合理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扩大我市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资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20〕24号)和《儋州市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儋府办〔2020〕3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认定的对象与原则
(一)认定对象
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是指设立条件、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质量达到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受政府委托和资助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并按照协议价收取托育费的非营利性民办托育机构。凡符合区域性托育机构建设发展布局规划,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财政性经费举办的非营利性民办托育机构,并经验收合格已录入国家托育机构信息管理系统的,均可向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真审核认定。
(二)认定原则
1.依法办理托育机构原则。被认定的民办托育机构必须依法办托,坚持依据婴幼儿身心发展规律、有效促进婴幼儿身心全面健康发展的正确办托方向。托育机构应做到办托资质合格、行为规范、保教质量合格、收费和经费使用合规。凡存在违法办托行为、年检不合格者或年检暂缓通过限期整改后复检不合格者的,一律不得申报。
2.安全性原则。被认定的民办托育机构场地独立设置,且周边无污染(含空气、水源、噪音污染)、所舍坚固、配备设施无隐患且能基本满足托育机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需求。凡近两年内发生过较为严重安全事故或者环境中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不得申报。
3.自愿参与原则。托育机构依据自身发展需求自愿申报,申报被批准并认定为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后,协议服务期限为1年。被认定为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的,应主动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对其财务及其他方面的依法监管。
4.定价普惠原则。根据省一级公办幼儿园自收自支保教费标准(标准为3450元),结合本市实际,控制我市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保教费最高收费标准为8200元/托位.学期。
二、普惠性民办认定托育机构的程序
(一)自愿申报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具备条件的非营利性民办托育机构每年1月底前向我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申请认定的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1.《儋州市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申请表》。
2.民办托育机构的有关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收费备案表、卫生保健合格证或卫生评价报告、食品经营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函告书或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托育机构车辆使用许可(有园车的托育机构提供)等。
3.上一年度托育机构年检合格的材料。
4.托育机构班级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表。
5.托育机构工作人员登记表。
6.在职保育员(育婴师)资格证、从业人员上岗证及员
工健康证。
7.保育员(育婴师)和职工购买社保凭证。
8.托育机构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等托育机构常规工
作相关资料。
9. 托育机构独立账户证明、保教费收费凭证和上年度财
务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
(二)组织评审
认定工作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组织。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据《儋州市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评估指标体系》,组织评估组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审,对达到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条件的予以初步认定。
(三)公示认定
将拟认定的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无异议后予以认定为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认定时间为每年3月10日前(除2021年特殊情况外)。
(四)签订协议
凡认定的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与其签订提供普惠性服务的协议,确定协议价格,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协议一年一签,每年度的3月30日前签订(除2021年特殊情况外),并授予“儋州市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牌匾,要求其悬挂在托育机构场所醒目位置。
(五)上报备案
认定的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要在每次认定之后的2个月内在国家卫生健康委托育系统上进行网上备案,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指导、督办,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认定的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报省卫生健康委备存。
(六)建立退出机制
1.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每年认定一次。经认定的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有效期为 1 年(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地址发生变更的,需重新进行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认定)。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截至有效期止未再提出认定申请的,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的认定资格自动失效,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2.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存在有效期内发生违规办托、安全事件或者违反申请认定时的相关标准、承诺以及所签协议的现象,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的认定资格自动失效,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并退回有效期内获得的相应财政奖补。
3.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在有效期内自愿提出退出申请的,须向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的认定资格自动失效,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并退回有效期内获得的相应财政奖补。
4.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资格的,一经查实,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的认定资格自动取消,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并退回有效期内获得的相应财政补助,3年内不准申请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
三、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的扶持政策
(一)利用财政资金引导和扶持民办托育机构向社会提供普惠性托育教育服务发展。2021年依据实际在托育数,按照1200元/托位.年的补助标准给予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奖补资金,所需经费由财政统筹保障。以后年度奖补资金标准和所需经费来源根据上级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二)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保育员(育婴师)纳入各类托育机构培训项目,可与公办的托育机构享受同等的培训政策。
(三)建立公办托育机构与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对口帮扶机制, 提高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的管理水平与保教质量。
(四)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作为非营利性民办托育机构,在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婴幼儿资助政策等方面,与公办托育机构享有同等待遇。
四、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奖补资金管理
(一)对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实行事后奖补制度。当年度认定的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应在认定后提供普惠性服务。奖补资金按年度分春季和秋季两期拨付(每期各拨付600元/托位)。当年春季托位在当年9月前经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认定后给予拨付;秋季托位在下年度3月前经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认定后给予拨付,以此类推。
(二)奖补资金主要用于维持托育机构运转和提高发展水平,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支出。
1.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应参照我市同级公办托育机构保育员和职工工资收入水平,合理确定相应的保育员(育婴师)和职工工资收入,保育员(育婴师)和职工待遇提高部分所需经费,可从奖补资金中逐步解决。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保育员(育婴师)和职工工资收入水平已高于我市公立托育机构的,不得用奖补资金继续提高待遇。
2.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托育设备、玩教具及图书资料的购置; 教学业务与管理、保育员(育婴师)和职工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办公、水电、交通差旅、邮电等费用;托育机构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 维修维护等费用;租金支付;教育信息化运行维护费用;托育机构安全工作所需费用;其他用于托育机构正常运转所需的费用。
3.奖补资金不得用于经营性支出、偿还债务、支付利息、捐赠赞助、对外投资、回报举办者、大型基础建设等方面的支出。
(三)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对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奖补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
1.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据各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上报的实际在托育数进行审核认定后,制定资金奖补方案并拨付资金。奖补资金拨付后,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指导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并留存备案,加快资金支出。
2.普惠性托育机构应每年按时在网上公开保育员(育婴师)和职工数、婴幼儿数和经费收支情况。
3.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建立托育机构质量评估监测体系,实施动态监管,加强对托育机构质量的监督和指导。同时,在市政务网上公开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的名单、托育机构托育质量报告等信息,接受家政和社会监督。
(四)有关要求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据现有的国家托育管理系统,结合本地需求,建立和完善托育机构管理系统的建设,及时准确录入和更新相关数据;相关数据将作为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奖补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五)附则
本办法与上级部门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本办法有效期为3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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