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4-15 11:10
《儋州市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退出管理实施办法》
政策解读
2022年2月21日,十六届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儋州市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退出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退出办法》),自2022年5月11日起施行。
一、出台《退出办法》的背景
我市自2009年至2013年全面开展经济适用住房及限价商品房建设以来,大多数经济适用住房及限价商品房已交付使用超过5年。为了进一步明确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及限价商品房等保障性住房的退出及转让等相关规定,加强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及限价商品房的管理,结合我省最新的住房保障体系政策,对我市2016年6月13日印发实施的《儋州市保障性住房退出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儋府办〔2016〕115号)(下文简称“《2016年版本试行》”)进行修订。经广泛征求意见并修改完善,形成《退出办法》。
二、出台《退出办法》的目标任务
为适应新形势下我市保障性住房管理的需要,进一步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及限价商品房退出管理保障体系,引导落实保障家庭逐步退出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等住房保障政策,收回的保障性住房,用以解决本市更多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使之享受到了住房福利获得感。
三、出台《退出办法》的意义
结合我市实际,从实施对象、实施主体、监管主体、配合单位、退出机制、退出情形、退出程序、转让及上市交易等方面制定全过程规范,积极推动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及限价商品住房退出及转让程序有效运行,做好我市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家庭的退出管理工作。同时尽量简化程序,方便群众,充分体现公平公正。
四、出台《退出办法》的主要依据
(一)建设部等七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
(三)《海南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琼府办〔2009〕31号);
(四)《海南省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琼府〔2010〕66号)。
五、涉及范围
《退出办法》适用于市政府投资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的退出管理工作。实施对象为我市已取得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的家庭。
六、《退出办法》主要内容解读(含新旧政策差异)
《退出办法》共分为总则、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退出管理、监督管理、附则等四章,共十八条,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退出的保障性住房、实施对象的范围。《退出办法》实施退出管理的保障性住房范围为市政府投资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实施对象为我市已取得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的家庭。因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原廉租房)退出管理办法另在《儋州市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管理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作明确规定,因此将原《儋州市保障性住房退出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修改为《儋州市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退出管理实施办法》,《退出办法》第二条、第三条退出的保障性住房、实施对象的范围相应进行了调整,并删除了原办法第二章“公共租赁住房退出管理”等表述。
(二)关于行政管理职能分工。因2019年机构改革,根据各部门的职能变化,增减了一些部门。因此第四条、第十条对退出管理工作的部门进行了调整,以及第三章“监督管理”的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中涉及配合监督检查、定期走访、抽查等工作的相关单位相应进行调整。
(三)关于退出及转让的相关内容。第二章第六条至第十一条对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退出管理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第九条规定取得房屋不动产权证起未满5年的,确需退出市政府集中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的,相应的增加了其办理退出程序、再次配售对象、流转交易价格等内容表述。
(四)关于“法律责任”的相关内容。我市尚未有立法权,不能约定“法律责任”事项,因此删除了原办法第五章“法律责任”等相关内容。
(五)关于“附则”的相关内容。第四章第十四条至第十八条对文件的法律效力原则、有效期、负责解释部门、废止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另将原办法“第六章‘附则’”修改为《退出办法》的“第四章‘附则’”。
七、关键词诠释
《退出办法》第九条“未取得完全产权的保障性住房”是指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产权为有限产权。在取得完全产权前,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的购房人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出租、闲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因此需要按照《退出办法》规定程序退出保障性住房后,方可取得完全产权后出售。
附件:关于印发《儋州市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退出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儋州市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退出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儋府办规〔2022〕2号)(此件为准)2022年5月11日以后施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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