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11-26
依据:《关于引进人才住房保障的指导意见》、《关于实施引进人才住房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
补贴申请条件:
补贴对象为2018年5月13日后新引进的人才,引进时间以个人所得税或社保缴交时间为准,与户口是否在海南没有直接关系。
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的保障对象范围为2018年5月13日后新引进的符合条件的人才。人才引进时间以2018年5月13日后第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时间为准。人才在引进时的实际年龄(周岁)符合申请住房租赁补贴或购房补贴所需年龄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并最多可累计发放三年补贴。曾在海南工作,2018年3月31日前已离开海南,并于2018年5月13日后重返海南工作的符合条件的人才,可列入本次保障对象范围。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5月13日期间在海南有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记录的人员,不列入本次保障对象范围。
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不纳入人才公寓、住房租赁补贴或购房补贴保障范围。
补贴发放对象及指导标准:
50岁以下拔尖人才每个月5000元(急需紧缺的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50岁以下其他类高层次人才每个月3000元(急需紧缺的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40岁以下的全日制硕士生每个月2000元
35岁以下的全日制本科生每个月1500元
具有技师职业资格、执业医师资格或具有国家和我省已明确规定可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执业资格的人才,补贴参照硕士毕业生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标准,住房租赁补贴为2000元/月。
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2018年及以后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参照执行。
补贴申请方式:
由人才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个人有关材料。用人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出具本单位诚信承诺函,向属地人才服务“一站式”平台申报,由属地人力资源开发局审核;省属事业单位向省人才服务“一站式”平台申报,由省人力资源开发局审核。由各级人力资源开发局将住房租赁补贴资金按季度向用人单位核发,再由用人单位向申请人发放。
申请所需材料:
人才有关证明材料(高层次人才提供省级职能部门高层次人才认定材料,其他人才提供个人学历学位证书或个人职称证书)
申请时间段对应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经当地房管部门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或购房合同、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务)合同等。
自主创业没有聘用(劳务)合同的,须提供工商营业执照。
申请时限:
住房租赁补贴每季度集中受理和发放一次,首批住房租赁补贴于2018年10月开始接受申请;住房租赁补贴最多累计发放36个月,须在人才引进之日起5年内申请领取完毕。
其他:
夫妻双方均为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并在不同市县就业创业的,可按规定分别单独申请人才公寓、住房租赁补贴或购房补贴;夫妻双方均为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并在同一市县就业创业的,按照就高原则,由享受标准较高的一方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才公寓、住房租赁补贴或购房补贴,同时提供家庭仅申请1套人才公寓或1份补贴的诚信承诺函。
对符合住房租赁补贴或购房补贴申请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申请补贴需提供申请时间段对应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因缴纳税款为零未能开具完税证明的,需提供个人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申请购房补贴的,凭2018年5月13日后新购买的住房(包括共有产权住房、限售商品住房、商品住宅等)提出申请,不得凭2018年5月13日前在海南已购买的住房提出申请。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备案时间为准。
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引进人才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资金,按单位隶属关系由各级财政全额承担;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补贴资金,按单位隶属关系由各级财政和用人单位按照1:1的比例承担。企业补贴资金,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市县财政和用人单位按照1:1的比例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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