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0-28 17:00
吴日丹代表:
您在儋州市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儋州市农场医疗机构移交地方后‘同工同酬’”的建议(第25号),由我委进行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待遇问题
根据《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儋州市国营农场医疗卫生机构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儋府办〔2017〕201号)要求,并入镇卫生院的原国营农场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其基本工资及五险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镇卫生院编内人员工资标准核定后,市财政局按核定的资金总额拨付至所在镇卫生院,由镇卫生院负责发放及缴纳。原国营农场医疗机构人员除领取基本工资外,可以参与卫生院收入中提取的绩效工资分配;参与公共卫生工作的,可领取公共卫生补助作为绩效工资,在发放绩效时,应做到与单位编内人员同工同酬。由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及其它因素影响,各镇卫生院医疗业务收入锐减,收不抵支,负债经营,无法做到与编内人员补助相同,相差较大。我委在公共卫生工作方面也努力促进移交人员同工同酬和待遇提升,目前,对基本工资及五险、薪级待遇等已根据人社部门核定的工资标准及调整后的缴费基数予以足额保障并完成调整,新增高温津贴、住房公积金等津补贴已上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待审议通过后将于今年开始发放。后续各项津补贴视资金到位情况分阶段完成测算并发放。市财政拨付给我市农垦改革卫生医疗移交人员的款项每年均及时下发至各垦区医疗卫生机构。
二、关于体制机制问题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国营农场(所)医院、防疫站(组)、卫生所(室)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琼府办〔2016〕188号)文件提出“两不变、两相同”,即企业性质不变、人员性质不变、同工同酬。省农垦改革办于2020年3月19日印发了《关于落实<解决农垦改革后续存在问题的方案>的通知》(琼垦改办函〔2020〕4号),其中就加强农垦医院移交后续管理提出了具体措施,明确农场医院移交后的主管单位为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确保基层医疗人员同工同酬,并逐步解决移交农场医院人员的编制。省统筹下达我市203名编制,用于基层医疗卫生人员招聘和解决移交农场医院医护人员入编问题,已通过2021年公开招聘入职155人,2022年公开招聘入职41人,共有196人补充到辖区内各镇卫生院。下一步根据垦区医疗卫生机构业务用房、人员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和群众就医需求,逐步把部分农场医院合并到辖区内各镇卫生院或者由辖区内镇卫生院下派医疗人员农场医院服务。因我市原农场医院人员移交后基数大,财政投入大,无法解决该问题,需省级层面协调出台相关政策和适当核增我市基层医疗卫生事业编制,以便保障垦区群众基本就医需求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有效开展,但都未得到解决。为此,我委多次向省农垦改革办和省卫生健康委反映,市人大代表也向省人大会议提交建议。
三、关于运营管理问题
我市原农场医院人员移交后,由于省未对垦区医院移交人员下达专项转移支付,目前垦区医院移交人员支出均从省下达我市的农场职能属地化改革补助资金中统筹安排。加上农场社会职能移交地方后,我市在垦区各项民生投入逐年增加,省下达的属地化改革补助资金已收不抵支,存在较大资金缺口。如要增加经费保障医院运营管理,只能通过向上级部门申请增加专项资金予以支持或也可通过医院自营收入解决。
下一步,我委将持续加大协调力度,积极推进加快落实垦区医院移交人员同工同酬,并争取上级加大投入改善垦区医院建设,促进全市基层医疗机构一体发展,保障广大群众的健康需求。感谢您对我市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儋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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