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杨某,男,徐某,女,双方于2003年12月登记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五岁的儿子杨军归母亲徐某抚养,父亲每月20号支付抚养费500元,现有住房两套双方各一套,汽车归杨某,杨某补偿徐某8万元财产差价。离婚登记后,杨某未按离婚协议的约定履行财产支付。徐某多次催要,杨某拒不履行。无奈,徐某求助于律师。
点评:本案是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双方因子女、财产而产生的纠纷。登记离婚是双方自愿的离婚,在离婚登记之前,双方就离婚问题、子女抚养问题、财产分割与债务清偿问题都要达成协议,登记离婚后,协议中约定的内容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但在实践中,经常发生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离婚的情况,如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方无故不支付抚养费;承担财产给付义务的一方无故不分共同财产,或不给少分的一方财产补偿;有的当事人对财产分割协议反悔,要求重新分割,等等。
对于这类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做了两次司法解释,要求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一方对此提出的诉讼。1986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他字第45号批复规定:“男女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后,因对财产、子女抚养引起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直接由有关法院受理。”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第二款和第9条第一款分别规定到:“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据此可知:登记离婚后,当事人一方不按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本案中,徐某可以针对杨某没有履行离婚协议,不支付财产问题,直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强制杨某履行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