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市民主推荐党政领导干部暂行办法
《关于派员列席各单位党委(党组)干部任免会议暂行规定》
儋州市举办中青年干部培训班
市委常委会任免人员名单(儋委干[2004]44号)

2003年6月5日,市委印发了《儋州市民主推荐党政领导干部暂行办法》。今后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对在民主推荐过程中反映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委组织部。

              儋州市民主推荐党政领导干部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完善我市选拔科级党政领导职位拟任人选民主推荐制度,进一步落实群众在干部工作中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形成广纳群贤、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领导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主推荐科级党政领导干部人选,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个别提拔任职时,推荐担任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的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的科级领导成员人选,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副职领导成员人选和内设机构的科级领导成员人选;各镇党委、人大、政府的科级领导成员人选。
市直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科级领导成员人选的民主推荐,参照本办法执行。
非中共党员科级领导干部人选、科级非领导职务人选的民主推荐,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市委组织部在市委的领导和上级组织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民主推荐条件
第五条 推荐担任科级党政领导职务的人选,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六条 推荐提拔担任科级党政领导职务的人选,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具有五年以上工龄。
(二)一般应当具有下一级职务任职的经历。
(三)由副科职务提任正科职务的,应当在副科职务上工作两年以上;由中层干部提任副科职务的,应在中层干部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五)身体健康。
(六)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任职资格可以适当放宽。
第三章 民主推荐的方式与范围
第七条 民主推荐科级党政领导干部人选,应当采取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相结合的办法。一般先进行会议投票推荐,然后进行个别谈话推荐。会议投票推荐结果和个别谈话推荐结果的综合,作为民主推荐的结果。民主推荐结果在1年内有效。
第八条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市委组织部审核后,按照第七条规定在所在单位进行民主推荐。
第九条 民主推荐科级党政领导干部人选的范围,根据有利于干部交流、有利于干部多岗位锻炼、有利于优秀年轻干部脱颖而出、有利于改善领导班子结构的原则和空缺岗位的实际需要确定,可以在空缺岗位的单位进行人选推荐,也可以在其他单位(包括党政机关以外的单位)进行人选推荐。
第四章 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和民主推荐的程序
第十条 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本部门的领导成员;
(二)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三)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本部门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
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参照上列范围执行。
第十一条 民主推荐各镇党委、人大、政府领导成员,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镇党委成员;
(二)镇人大、镇政府领导成员;
(三)镇纪委领导成员;
(四)镇中层干部和双管单位的主要领导成员;
(五)各村(居)委会书记、主任;
(六)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十二条 市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我市科级领导干部人选的民主推荐工作。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在被推荐人选所在单位召开推荐会,参加会议人员根据被推荐人选所在单位的性质,分别按照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执行;
(二)推荐会工作人员在推荐会上宣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提供符合民主推荐条件干部名册,提出人选推荐有关要求;
(三)参加会议人员填写推荐票,推荐会工作人员负责统计推荐票;
(四)进行个别谈话,市委组织部工作人员分别与被推荐人选所在单位的有关人员谈话,征询推荐意见。参加个别谈话的人员包括:被推荐人选所在单位的全体领导成员、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五)综合分析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情况,向市委组织部主要领导汇报民主推荐结果。
第五章 民主推荐结果的运用
第十三条 市委组织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根据民主推荐的结果,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原则上没有经过民主推荐的人选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十四条 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会议投票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但同时也要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十五条 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门和各镇委、镇政府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组织推荐提名,经市委组织部审核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共儋州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试行。
民主推荐工作步骤

一、制定推荐条件。市委组织部根据《干部任用条例》、《推荐暂行办法》和职位要求制定人选推荐条件。
二、通报推荐条件。市委组织部向推荐单位通报人选推荐条件。
三、人选推荐单位根据人选推荐条件,向市委组织部提供符合条件的干部名册。
四、资格审查。市委组织部根据推荐单位提供的人选名单,查阅被推荐人选的干部档案,拟定符合推荐条件的干部名单,同推荐单位主要领导沟通、征求意见。
五、召开推荐会和进行个别谈话。
1、在人选推荐单位召开推荐会,参加推荐会人员必须是《推荐暂行办法》规定范围内的党的机关工作者、国家公务员或正式在编工作人员。
2、市委组织部参加推荐工作人员宣布推荐职务、条件、范围,对民主推荐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3、发放推荐表(推荐表上有组织部提供的符合推荐条件的干部名单),对填写方法作说明。
4、参加推荐会人员填写推荐表。
5、市委组织部参加推荐工作人员统计推荐票数。
6、个别谈话。谈话范围:推荐单位领导成员、其他需要参加人员。
六、市委组织部参加推荐工作人员综合分析投票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
七、市委组织部参加推荐工作人员向部主要领导汇报推荐结果。
八、市委组织部召开部长办公会,根据民主推荐结果,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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