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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市商务局责任清单

发布时间:2016-06-22   

儋州市商务局责任清单

目    录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二、职责边界表(无)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二手车流通企业监管

(二)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监管

(三)成品油市场监管

(四)拍卖、典当企业及分支机构监管

(五)商贸领域安全生产监管

(六)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监管

(七)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监管

四、公共服务事项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 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1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外商投资和口岸管理的法律、法和方针政策,拟定相关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1、起草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外商投资和日常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等。

2、制定全市外向型经济发展,包括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外商投资等具体改革措施和实施方法。

 

2

负责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研究拟定全市规范市场运行、流通领域的规划,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建设。

1、负责拟定全市商贸行业总体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拟定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3、指导城乡商业网点规划、商业物流体系建设。

4、利用“互联网+”的模式,发展城乡电子商务。

5、负责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等规划建设审批,加强农场品市场、冷链物流等基础设施建设。

6、研究制定促进会展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强对会展业的整体协调和统筹管理。

 

 

3

 

负责成品油市场、拍卖、租赁、典当、再生资源、旧货流通、旧机动车交易等待特殊行业的监督和管理,负责餐饮、住宿、洗染、摄影等服务行业管理工作。

1、按有关规定对全市成品油市场、农贸市场、拍卖、租赁、典当、再生资源回收、旧货流通、旧机动车交易等行业的监督管理。

2、负责对全市餐饮、住宿、洗染、摄影灯服务行业实施行业监督指导和管理,并制定实施办法和市场准则。

 

 

4

监测分拆市场运行和商品供应状况,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

1、根据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的监测分析进行市场调控。

2、负责市场预测、预警和信息发布,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3、建立生活必须品市场供应应急投放管理机制,负责重要消费品储备的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

4、加强肉菜追溯管理体系建设。

 

5

制订并实施全市外商投资政策,指导全市外商投资工作,监督外商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合同、章程的情况,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和进出口工作。

1、对全市外贸行业实施行业指导。

2、监测分析全市进出口贸易运行状况,指导全市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工作。

3、负责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工作。

4、审核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其变更事项、外商投资项目合同章程及法律规定的变更。

 

6

负责全市对外经济合作工作,执行对外经济合作政策,指导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等业务的管理,审核或核准市内企业对外投资项目并实施监督管理。

1、制定全市对外经济合作工作年度计划。

2、依法监督管理对外承包工、劳务合作、涉及咨询等业务。

3、审核市内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并实施监督管理。

4、负责全市对外劳务合作等业务的统计工作。

 

7

负责本市口岸的综合管理协调工作,制定本市口岸建设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督促口岸单位对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货物和行李物品进行监管和查验,对口岸重大涉外事件和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检查处理。

 

 

8

贯彻执行国家赋予本市的对越边贸政策,做好协调服务工作。

 

 

9

负责对所属企业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全市商贸流通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工作。

 

 

10

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二手车流通企业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二手车交易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及二手车经营主体(简称:二手车交易商)。

二、监督检查内容

(1)二手车交易商的设立是否符合和具备国家有关法律及我省的相关规定;

(2)二手车交易商是否已按规定在省商务厅进行了备案;

(3)二手车交易商是否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是否按照相关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办理二手车交易业务。

(4)二手车交易市场是否按月报送二手车交易统计数据;

(5)监督检查或其他形式发现的问题,需要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三、监督管理方式

(1)二手车交易商进行自查自纠;

(2)市商务部门开展日常工作检查监督;

(3)进行检查或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活动。

四、监督管理措施

(1)要求二手车交易商进行经常性地自查自纠,至少每季度开展1次企业内部的自查活动;

(2)二手车交易市场应按月、年报送二手车交易情况统计表;

(3)市商务部门开展经常性的巡查执法检查,督促二手车交易商依法从事二手车交易活动,属商务职权范围的事,发现问题要及时坚决纠正。不属商务职权范围的,应通报并移交有关监管部门查处。发现重大情况须及时向省商务厅报告。

(4)市商务局实行不定时对二手车交易商开展工作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涉及属其他监管部门职权的事项,及时通报并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五、监督管理程序

(1)由市商务部门配组成人员开展日常的检查和抽查;

(2)发现二手车交易商有问题,由属地市县商务部门组成相关人员启动监督检查程序开展实地调查取证,有关情况应及时报省商务厅,必要时报省商务厅介入一起展开调查处理。

六、监督管理处理

(1)发现二手车交易商存在的问题,应依规定进行及时处理。发现重大情况,应及时以书面材料报省商务厅。

(2)市商务部门上报省商务厅的书面材料后,及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同时记入诚信档案。

 

(二)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监管

一、监督管理对象

依法取得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含分公司。简称:回收企业)。

二、监督管理内容

(1)回收企业设立是否符合和具备国家有关法律及我省相关法规规定的要求;

(2)回收企业是否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是否执行相关法规和规章规定,是否按规定从事和办理回收报废车辆业务;

(3)在工作中,是否按规定正确领取、使用、保管《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不良的现象和苗头;

(4)监督检查或其他形式发现的问题,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三、监督管理方式

(1)回收企业进行自查自纠;

(2)市商务部门开展日常工作检查监督;

四、监督管理措施

(1)要求回收企业开展经常性地自查自纠,至少每月进行2次企业内部自查活动。

(2)通常情况下,市商务部门至少每半年进行1次检查回收车辆的各种登记、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档案归档等情况,发现问题应随时指出纠正。

(3)督促回收企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属商务职权范围的事,发现的问题要坚决纠正,重大情况须及时向市商务局报告。属其他监管部门职权的事,要及时通报和移交有关监管部门查处。

(4)市商务局实行不定时对回收企业开展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涉及非商务监管范畴的事项,及时通报并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五、监督管理程序

(1)市商务部门开展日常的检查或抽查;

(2)发现回收企业有问题,由市商务部门组成人员启动监督检查程序,开展实地调查取证,必要时报省商务厅一并介入展开调查处理。

六、监督管理处理

(1)市商务部门发现回收企业存在的问题,应依规定进行及时处理。重大情况,应及时以书面材料报省商务厅。

(2)市商务部门上报省商务厅的书面材料后,及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同时记入诚信档案。

 

(三)成品油市场监管

一、监督管理对象

成品油批发、零售企业。

二、监督管理内容

企业执行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及行业有关规定情况。主要内容有:

(1)成品油供油协议的签订、执行情况;

(2)上年度企业成品油经营状况;

(3)成品油经营企业及其基础设施是否符合本办法及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4)质量、计量、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情况。

三、监督管理方式

(1)年审;

(2)通知企业自查;

(3)监管机构抽查。

四、监督管理措施

实地走访,查看台账及相关规定落实记录资料。

五、监督管理程序

(1)进入企业现场,根据相关要求,检查企业设施设备的运行和维护情况;

(2)查看相关记录资料;

(3)询问相关人员的管理情况;

(4)由省商务部门做好企业备案年审工作。

六、监督管理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当场指出,能现场纠正的现场纠正,不能现场纠正的违法违规问题: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

 

(四)拍卖、典当企业及分支机构监管

一、监督管理对象

拍卖、典当企业及分支机构。

二、监督管理内容

(1)检查新增拍卖、典当企业及分支机构的场地标准;

(2)审查拍卖、典当行业信息管理系统日常数据报送;

(3)年审。

三、监督管理方式

(1)定期审核分析企业财务报表等;

(2)利用行业监管信息系统进行监管与分析;

(3)现场检查,每年抽选不少于20%的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四、监督管理措施

(1)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高管人员;

(2)引入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参与核查;

(3)根据投诉、举报或上级机关要求进行核查;

(4)根据需要采取其他监管方式。

五、监督管理程序

(1)利用行业监管信息系统进行监管与分析,发现可疑问题线索;

(2)调阅企业财务月报、或其他已报送资料,审查其真实性、时效性,特别重要的问题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参与核查;

(3)对确需现场检查的,下发通知;

(4)实地戡察,查阅台帐,面谈询问;

(5)情况汇总,填写现场检查意见,通报检查结果,督促企业整改。

六、监督管理处理

对违法违规行为,分别对企业进行以下处置:

(1) 依法不予通过审批或年审;

(2) 责令限期整改;

(3) 依法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4) 违法情节严重且逾期未整改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五)商贸领域安全生产监管

一、监督管理对象

商贸流通领域的行业企业。

二、监督管理内容

企业执行《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及行业有关规定情况。

三、监督管理方式

(1)通知企业自查;

(2)常规性检查;

(3)特定性检查。

四、监督管理措施

组成联合检查组实地走访,查看台账及相关规定落实记录资料。

五、监督管理程序

(1)进入企业现场,根据相关要求,检查企业设施设备的运行和维护情况;

(2)查看相关记录资料;

(3)询问相关人员的管理情况;

(4)抽查相关人员安全演练。

六、监督管理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当场指出,能现场纠正的现场纠正,不能现场纠正的违法违规问题,及时记录在案并由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检查结束后,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对重大安全隐患,及时移送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处理。

 

(六)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监管

一、监督管理对象

(1)全市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集团、品牌发卡企业;

(2)全市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规模发卡企业;

(3)全市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其他发卡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发卡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

(2)发卡企业是否违反发行和服务相关规定;

(3)已备案发卡企业是否违反资金管理相关规定;

(4)已备案发卡企业是否对隶属的售卡企业疏于管理。

3、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自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方式结合进行,原则上每年一到两次,检查不少于备案企业的10%。

四、监督管理措施

(1)发卡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由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发卡企业违反发行和服务相关规定的,由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已备案发卡企业违反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4)已备案发卡企业疏于管理,其隶属的售卡企业12个月内3次违反相关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对已备案发卡企业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五、监督管理程序

(1)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工作督查或者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市县商务部门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3)调阅相关企业数据信息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六、监督管理处理

(1)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应备案未备案等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对存在的企业违规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等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2)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举报,自行组织对属地企业执行监督检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举报、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七)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监管

一、监督管理对象

全市零售商和供应商。

二、监督管理内容

零售商和供应商经营活动是否符合《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

三、监督管理方式

采取自查、抽查、督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原则上每年一到两次。

四、监督管理措施

(1)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市县商务部门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2)调阅有关企业数据信息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五、监督管理程序

(1)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2)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举报、投诉,对有关企业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举报、投诉单位或者个人。

六、监督管理处理

(1)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2)市商务部门发现零售商涉嫌骗取供应商货款的,将其涉嫌犯罪的线索及时移送当地公安机关。


四、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  机构

联系电话

1

公布二手车、品牌汽车备案公告及报废汽车监管法规政策宣传,公布回收拆解企业

公布二手车交易市场及经营主体的备案、品牌汽车备案公告,编制报废汽车回收网点规划,宣传二手车交易、品牌汽车、报废汽车回收管理政策进行宣传,向公众公布已设立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

市场体系建设科

23312059

2

市场运行监测

定期发布生活必需品、重要生产资料及重点商品和市场监测信息和运行分析信息,预测市场未来供求关系。

市场运行科

23311151

3

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报及相关法律法规咨询服务

设立联合年报咨询和投诉电话,提供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的咨询服务。

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科

23315789

4

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企业业务咨询和培训服务

宣传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有关政策,分享境外投资、承揽海外工程项目经验。

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科

23315789

5

 

12312服务热线

接受企业、消费者提出的商务举报、投诉、咨询。

商务综合执法大队

233213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