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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市气象局责任清单

发布时间:2016-07-16   

儋州气象责任清单

 

目    录

一、部门职责

二、职责边界表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二)气象信息发布与传播的监督管理。

(三)气象设施和探测环境保护监管制度。 

(四)对本级实施行政许可审批的后续监管。

(五)对施放气球单位和施放气球活动的监管。

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四、公共服务事项

 

 

 

 

 

 

 

 

 

 

 

 

 

 

 

 

一、部门职责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1

负责组织贯彻落实《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中关于无人驾驶气球和系留气球施放规定的实施

负责实施无人驾驶气球和系留气球施放单位的资质认定

 

负责监督管理无人驾驶气球和系留气球施放活动

 

2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监督管理气象资料的汇交、使用和审批工作

负责指导、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活动

 

负责监督管理气象行业资料汇交和审核

 

负责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气象资料审批

 

负责临时气象观测备案

 

3

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袭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负责组织管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

 

负责对雷电灾害风险评估、防雷装置检测、防雷设计审核、竣工验收、防雷工程、防雷产品等工作的指导监督管理

 

协助镇级税收部门做好税源调查工作

 

负责雷电监测、预警预报,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审批

 

4

依法保护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环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涉外气象活动

负责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工作,依法处罚破坏气象探测环境行为

 

负责审查在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

 

负责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

 

负责监督检查涉外气象探测活动以及涉外气象探测活动的备案

 

接受涉外气象探测活动所获取气象探测原始资料的汇交

 

负责涉密涉外气象资料的使用审查和资料共享的监督检查

 

5

组织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防御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活动、突发公共事件气象保障工作

负责协调灾害性天气监测、联防工作

 

负责拟定政府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指导气象灾害重点防御单位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负责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风险普查、风险区划和评估

 

负责参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气象防灾减灾决策

 

负责组织重大活动、突发公共事件气象保障工作

 

负责组织指导气象信息员开展防灾减灾工作

 

6

 

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公众气象预报、专业气象预报的发布以及灾害性天气监测、预警

负责组织实施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统一发布

 

负责监督管理农业气象预报、城市环境气象预报、海洋气象预报、火险气象等级预报等各类专业气象预报的发布

 

负责气象灾害监测设施、气象灾害自动监测网点的规划和建设

 

负责接收监测、预报气象灾害所需的气象探测信息以及水情、旱情、风暴潮、森林火险、地质险情、环境污染、植物病虫害、动物疫情等与气象灾害有关的监测信息

 

负责管理灾害性天气、气候和大气成分的监测

 

7

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的建设及预警信息的发布

负责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的建设、管理

 

负责实施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的对外发布

 

8

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气象服务工作

负责协调建立多形式、畅通便捷的气象信息服务渠道

 

负责气象信息产业管理

 

负责气象有偿服务管理

 

负责气象服务业务技术和业务能力建设的管理、指导

 

负责指导和监督学校开展的气象灾害防御教育活动

 

负责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科普宣传

 

9

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方案,并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负责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指挥协调管理

 

负责监督管理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负责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实施

 

10

负责向本行政区域内人民政府和同级有关部门提出利用、保护气候资源和推广应用气候资源区划等成果的建议;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开展气候变化影响评估、技术开发和决策咨询服务

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气候资源进行综合调查,建立气候资源数据库

 

负责组织编制气候资源区划和气候资源影响评估

 

负责提出利用、保护气候资源和推广应用气候资源区划等成果的建议

 

负责气候监测、分析、评价管理

 

负责协助政府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参与相关节能减排、气候环境保护政策制定和技术研究

 

负责组织开展气候变化影响评估、决策咨询服务,为政府和社会提供相关决策依据

 

11

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气候可行性论证

负责组织管理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

 

负责组织审查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

 

负责督促相关部门审批、核准规划或建设项目时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论证结论,并指导相关工作

 

负责推广应用气候可行性论证最新科技研究成果,提高气候可行性论证技术水平

 

负责规划和建设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审批

 

对财政周转金进行清收和管理

 

 

 

12

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开展气象法制工作,负责监督有关气象法规的实施,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开展气象行政审批工作

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行政执法工作,监督气象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

 

负责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违法案件

 

负责受理气象社会投诉申请,承担气象行政诉讼工作

 

负责组织实施气象法制宣传和普法活动

 

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行政审批工作

 

13

负责承担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职责边界表

 

序号

管理

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

气象灾害防御

市三防办

根据市政府的指令,统一指挥全市防汛防风和抢险救灾工作,会同乡镇政府组织危险地带居民的转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海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海南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儋州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儋州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市应急办

负责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的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协助组织跨部门的气象灾害应对工作

市委宣传部

负责气象灾害应急宣传报道工作,协调各级政府网站、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等新闻媒体,做好气象防灾减灾的宣传、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等工作

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根据气象灾害防御需求,安排防御重大气象灾害基建项目,协调建设资金

市教育局

负责气象灾害影响或涉及学校场所和学生安全的应对工作

市公安局

负责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做好灾区治安管理、救助和服务群众等工作

市气象局

负责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启动气象及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

市财政局

根据灾情及自然灾害救助相关规定给予相应支持

市民政局

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负责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及救助工作,并按照规定职责核查灾情、发布灾情信息

市国土资源局

负责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监测、预防工作

市环保局

负责因气象灾害造成的环境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

市城乡住房和建设局

负责因气象灾害造成的住房及建设场所的安全的应对工作,巡查、加固城市公共服务设施,保障供水、供气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安全运行

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和气象灾害的应对处置,协助公安做好道路交通管控工作,应当优先运送救灾物资、设备、药物、食品,及时抢修被毁的道路交通设施

市农委

负责组织开展农业抗灾救灾和农业生产技术指导工作

负责台风、暴雨引发江河洪水、山洪灾害、渍涝灾害、风暴潮和干旱灾害等应对工作。统筹协调主要河流、水库的水量调度,组织开展水库、堤防工程巡护检查,做好水库科学调度工作

市卫生局

负责组织医疗救治、卫生防疫等卫生应急工作

市广电局

负责指导、督促全省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快速发布工作

市安监局

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会同省交通运输、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生产、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和气象灾害的应对工作

市旅游局

负责气象灾害影响或涉及旅游场所的灾害的应对工作

市海洋与渔业局

负责气象灾害引发的海洋灾害的应对工作

市林业局

负责气象灾害造成的森林火灾的应对工作

市工信局

负责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快速发布和应急处置做好通讯保障

市电力部门

负责电力调度、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工作

市铁路运输部门

负责完善抢险救灾、灾区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火车、船舶、飞机的调配方案,确保抢险救灾物资的运输畅通

驻市部队、市公安消防、武警等

应急救援队伍在市人民政府统一指挥下,做好抢险救援工作

相关海事部门

负责水上大风、浓雾等灾害的防范和救助应对工作

2

气象灾害评估

气象局

负责气象灾害评估的组织和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海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市发展和改革委

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的影响程度、造成损失进行分析、评估;会同市气象主管机构制定气象灾害评估项目的分类名录

市民政局

负责灾情调查

市住建局

负责统筹考虑气象灾害评估对编制城乡规划、重点领域或者区域发展建设规划的影响 ,负责气象灾害对城市建、构筑物的影响程度、造成的损失进行分析评估

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气象灾害对交通的影响程度、造成的损失进行分析、评估

市农委

负责气象灾害对农业、水利、林业的影响程度、造成的损失进行分析、评估

 

市安监局

负责气象灾害对企业生产、易燃易爆场所的影响程度、造成的损失进行分析、评估

市海洋与渔业局

负责气象灾害对海洋渔业的影响程度、造成的损失进行分析、评估

 

 

3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实施

市气象局

负责人工影响天气的指挥、管理和监督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海南省实施<气象法>办法》

 

市政府

负责向上一级气象主管部门申请进行作业

市公安市公安局

负责对作业所需的人员、炮弹进行备案

4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市气象局

按照相关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做好气象观测环境保护的管理、监督和处罚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海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海南省实施<气象法>办法》、《海南省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规定》

 

市发展和改革委

在审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求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将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控制指标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内容;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建设

市住建局

在审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求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将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控制指标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内容;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建设

市国土资源局

在审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求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将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控制指标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内容;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建设

 

 

市工信局

按照相关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做好气象探测电磁环境的保护工作

 

 

市广电局

监督广播电视媒体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警报时必须使用当地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以及执行节目标准规范

市工信局

监督各网站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警报时必须使用当地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

市住建局

实时传播重大或者突发灾害性天气气候警报信息

6

雷电灾害防御 

市气象局

组织管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袭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海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海南省实施<气象法>办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24号令)

 

市住建局

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应当就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同时验收雷电防护装置并有气象主管机构参加

市安监局

负责牵头组织防雷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7

气候可行性论证

市气象局

组织对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城乡规划、国家和本省重大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海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市发展和改革委

有关部门对城乡规划、国家和本省重大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依法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审核时,应当将气候可行性论证纳入审查内容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第一 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市气象主管机构主要负责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及查处辖区内气象违法行为。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订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气象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行政调解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 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2. 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3. 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4. 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5. 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6. 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及其他行政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7. 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1.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2.市气象主管部门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3.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4.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5.市气象局会同上级气象主管部门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市气象主管部门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气象局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3.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4.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5.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6.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执法监督检查通知(决定)书》,《执法监督检查通知(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被检查的单位名称;

(2)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3)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4)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5)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做出《执法监督检查通知(决定)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执法监督检查通知(决定)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向发出《执法监督检查通知(决定)书》的机构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对《执法监督检查通知(决定)书》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执法监督检查通知(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发出《执法监督检查通知(决定)书》的机构申请复查。发出《执法监督检查通知(决定)书》的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执行。

(五)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气象属地管理事项职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2.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3.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4.违反规定抽取、保管或者处理样品造成不良后果的;

5.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6.违反规定采取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7.擅自解除被依法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8.隐匿、私分、变卖、调换、损坏被封存、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9.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10.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11.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罚款的,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12.以收取检测检验费等方式代替行政处罚的;

13.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14.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15.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16.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17.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18.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19.滥用职权,阻挠、干预查处或者包庇、放纵生产、销售、使用假冒伪劣产品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20.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

21.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22.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1)责令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

(4)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5)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6)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 气象信息发布与传播的监督管理

准确、及时地发布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气象工作中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是气象为国民经济、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提供服务的主要手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等有关规定, 在气象信息发布与传播过程中,必须坚持统一发布、有序传播的原则。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发布和传播气象信息的任何组织或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对组织或者个人擅自发布天气预报警报的行为进行限制。

2.对广告商、媒体以营利为目的,杜撰或者从不同渠道拼凑并发布虚假气象信息的行为进行限制。

(三)监督检查方式

1.专项检查:采取调查、座谈、走访、汇报、执法等多种形式,从普法宣传、规范管理、监督检查、查处违法等多方面开展执法检查。针对每一类媒体发布和传播气象信息的特点要求其制止或停止传播非法气象信息。

2.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县气象主管机构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开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并正式印发部署。

2.实施检查。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落实人员,明确责任。

3.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各地将检查情况上报省气象局。

4.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5.整改后处理。组织各地气象部门督促辖区内单位认真落实整改。

(五)监督检查措施处理

1.责令改正;

2.处以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 气象设施和探测环境保护监管制度

加强气象设施和探测观测环境保护的督管理,保障气象观测业务正常开展以及气象观测数据的准确可靠,特制定本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设施和探测环境保护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设施和探测环境保护相关机构在履行职责中,其制度是否健全、能力是否适应、行为是否规范、数据是否可靠,并对其工作质量、公正性、诚信度以及遵守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执行程度等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

1. 气象探测环境是否已经存在破坏。

2.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是否列入城市建设规划,存在潜在破坏。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定期上报。市气象部门按月上报《气象探测环境月报告书》,存在探测环境变化需现场拍照上报省气象局。

2.实时监控。通过全省气象台站实景监控系统,实时监控气象台站探测环境变化,及时发现问题。

3.定期检查。一般为一年一次,检查方式为部门自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现场检查一般不少于5个台站。

4.不定期监督抽查。重点检查存在问题和监控中出现探测环境破坏倾向的台站,根据严重程度,决定检查的频次。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

2.实施检查。在组织相关部门完成自查的基础上,检查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在现场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自查情况汇报、检查现场情况、检查相关资料及走访相关单位等形式进行检查。

3.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将检查情况上报省气象局。

4.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5.整改后处理。组织市气象部门督促探测环境保护相关部门和机构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省气象局。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相关机构进行监督管理,根据情况采取责令改正、立案调查等措施,并对违法行为进行依法处理。具体如下:

1.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危害气象设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对于逾期拒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于挤占、干扰依法设立的气象无线电台(站)、频率的,依照无线电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4.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拆除或者恢复原状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违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或者非法占用土地新建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 对市气象局本级实施行政许可审批的后续监管

市气象局主要负责对行政许可相对人许可后的经营、生产活动开展监督检查和执法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相关行政执法活动的工作人员和行政许可相对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市气象局本级执行的行政许可事项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行政许可主体的合法性;

2.行政许可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3.行政许可程序和许可时间的合法性;

4.行政许可行为的时效性;

5.行政许可相对人在取得行政许可后,其法定要件的存续有效以及许可后生产、经营行为的合法性。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1.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2.市气象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行政许可执法检查工作或者专项许可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3.执行许可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查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相关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4.在许可监督检查工作过程中,应对各业务单位和许可相对人不同的业务审查内容、程序予以协调、统筹。对问题梳理归纳并提出整改意见,对问题单位予以通报乃至处罚。

(四)监督检查措施

市气象局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1.行政许可主体不合法的;

2.行政许可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3.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4.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5.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违法操作的;

6.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7.行政许可相对人在取得行政许可后法定要件缺失以及许可后生产、经营行为不符合法定要求。

(五)监督检查处理

行政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活动中,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者,由有权机关追究责任:

1.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2.超过法定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3.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4.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范围实施行政许可的;

5.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的;

7.行政许可相对人在取得行政许可后,法定要件缺失以及许可后生产、经营行为不符合法定要求。


第五 施放气球单位和施放气球活动的监管制度

为加强对施放气球单位和施放气球活动的监管,确保依法开展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工作,特制定本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资质的单位,以及施放气球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对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单位资质检查内容有:

(1)检查取得资质的单位是否具备相关施放气球资质单位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2)取得资质的单位是否严格执行制定的相关管理规定和质量管理体系;

(3)检查取得资质的单位是否按照相关资质管理规定要求开展施放气球活动;

(4)取得资质的单位是否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资质和超出资质等级等违法违规行为。

施放气球必须由经取得《施放气球资格证》的作业人员进行操作。施放现场应当有专人值守,以预防和处理意外情况。执法人员发现现场无人值守的,可以采取相应措施。

2.气象主管机构监督检查重点内容包括:

(1)施放气球单位是否具有资质证,作业人员是否取得资格证;

(2)施放气球单位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申报并获得批准; 

(3)施放气球的时间、地点、种类和数量等是否与所批准的内容相符合; 

(4)施放气球单位和作业人员、技术人员是否遵守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

(5)气球的施放是否符合有关安全要求和条件。

3.施放气球活动必须符合下列安全要求和条件:

(1)储运气体及充灌、回收气球必须严格遵守消防、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管理等有关规定;

(2)施放气球的地点应当与高大建筑物、树木、架空电线、通信线和其他障碍物保持安全的距离,避免碰撞、摩擦和缠绕等;

(3)在施放气球的球体或者附属物上必须设置识别标志;

(4)施放气球必须符合适宜的气象条件;

(5)系留气球升放的高度不得高于地面150米,但是低于距其水平距离50米范围内建筑物顶部的除外;

(6)施放系留气球必须确保系留牢固;

(7)施放系留气球必须加装快速放气装置。

(三)监督检查方式

1.一年一度的资质年检;

2.每年开展一次全面检查;

3.抽取10%的企业开展年度核查;

4.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取得资质的单位应建立年度自查制度,并按要求及时上报自查报告。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负责对本辖区内取得资质的单位的监督检查。

气象主管机构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等方式,对取得资质的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核查是否按照相关资质管理规定要求开展施放气球活动;是否严格执行制定的相关管理规定和质量管理体系及运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一般不少于2人,监督检查工作中应使用统一的工作记录表,监督检查记录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和检查人员签字确认。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时,不得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也不能妨碍取得资质的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

取得资质的单位应当主动配合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问询,协助检查工作。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取得资质的单位不能持续符合资质条件要求的,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有权利责令有关单位及时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报省气象局审批撤销其相关资质。

取得资质的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省气象局审批予以撤销。

取得资质的单位违法施放气球活动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报告省气象局。

省气象局定期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向社会公告。


第六 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根据中国气象局《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管理办法》和省政府有关文件通知的要求,为促进气象行政执法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特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气象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根据中国气象局《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由省气象局制定《海南省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并向全省气象系统下发,作为全省气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组织制定气象行政执法档案归档标准,建立并完善气象法制管理平台,保证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得到有效控制。

(三)有关措施

1.省气象局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2.市气象主管机构在省气象局公布的标准规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标准,并组织实施。也可以直接使用上级气象部门对同一行政处罚行为制定的裁量标准。      

3.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案卷评查、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

 

 

 

 

 

 

 

 

 

 

四、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决策气象服务

重要天气报告,决策气象服务专报,专项天气报告,气象灾情报告

市气象台

23314845

2

公众气象服务

日常天气预报、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和预警信号、天气实况等气象服务产品

市气象台

23314845

3

专业气象服务

农业气象服务、交通气象服务、环境气象服务、海洋气象服务、电力气象服务、森林火险气象服务等

市气象台

233148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