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优化儋州经济软环境,加强本单位行风建设,树立良好的待业形象,转变工作作风,创一流工作业绩,为全市经济发展服务,特向社会公开承诺如下:
一、机关业务工作作到忠于职守、依法行政、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礼貌待人、服务周到、热情为企业、人民群众服务。对申请办理(换发)各种证件,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或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证件齐备两天内办理发证。
二、行政执法工作做到依法办案,实行"5公开"制度,即公开行政处罚规定,公开执法人员身份,公开执法办案程序,公开办案处罚结果,公开申诉制度。执法人员做到"十不",即不在行政相对人处用餐或参加宴请;不在执法时购物或者购物时执法,不以言代法或提出以执法检查无关的要求;不接受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索要或低价购买产品;不以试用或借用的名义将抽检产品据为有己;不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制度和违法法定的处罚决定;不以收代罚、以罚代刑;不私自处理和留置罚没财务;不替行政相对人说情,包庇纵容违法行为;不对行政相对人刁难和打击报复。受企业和群众的举报或投诉后,当开赶到现场。
三、技术检验检测工作作到科学求实、公平公正、程序规范、注重实效、严守秘密、廉洁自律、热情服务、注重信誉。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和有关规程进行检验检定,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供准确、真实的检验、检定数据,出据合法的检验证书、检验报告。法定检验、检定办证项目,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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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办组织机构代码证须知 |
一、企业(包括各体经济)办理代码证所须证件如下: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及复印件;
3、办证单位的介绍信(注明办公电话);
4、公章;
5、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6、办证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机关、事业单位办理代码证所须证件如下:
1、机构编制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或相关部门批准文件);
2、公章;
3、办证单位的介绍信(注明办公电话);
4、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办证人的身份证原及复印件。
三、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代码证所须证件如下:
1、民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即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2、公章;
3、办证单位的介绍信(注明办公电话);
4、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办证人的身份证原及复印件。
四、内设机构办理代码证所须证件如下:
1、上级主管部门自身成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2、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的复印件;
3、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办证单位的介绍信(注明办公电话);
5、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6、填表人(办证人)的身份证原及复印件。
五、变更的单位除携带以上的证件外,同时还须提供相关部门核发的变更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交缴原代码证。
六、遗失补办代码证的单位还必须携带在《海南日报》上登载的遗失声明作废的词启事。
七、年检到期换证的必须携带原代码证。
八、对于代办人员除以上证件之外还须携带法人或负责人委托书(盖上委托单位公章、法人私章)。
九、被注销撤销的单位须提供相关文书证明,并交缴代码证。
十、凡上一年度已进行年检的单位,在年检或变更时简化手续;仅提供原代码证正副本及营业执照副本(或登记证、有关部门批文)即可。
十一、凡不按规定进行申办代码证和年检、变更、换证的,将依据《海南经济特区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
| 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收费标准 |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82号):
一、证书工本费,按现行则费标准执行,即正本每份10元、副本每份8元。
二、调整技术服务费标准,由每家35元调整为每家90元。
三、统一IC卡工本费标准,收费标准为每卡40元。 |
| 《海南经济特区关于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
第九条 本经济特区各类组织机构,应当自批准或核准登记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代码管理部门申请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具体申办程序办:
(一)由申领组织机构填写《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申请表》,提交有关文件: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提交政府编制主管机关批文及复印件,社会团体提交民政部门核准登记证书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和经办人身份证入复印件,并按规定缴纳办证费用;
(二)代码管理部门对申领组织机构提交的证明文件、申报表的真实性、合法发表 效性进行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颁发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其提交的证明文件及申服表退回申领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组织机构变更时,组织机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证明到代码管理部门办理换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手续,并按规定填写《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变更申报表》,交回原来全部证书,经代码管理部门审查核准,符合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换发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第十一条 组织机构依法终止,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代码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手续,按规定填写《全国组织机构代码注销申请表》,经代码管理部门审查、核准后,收缴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副本,并注销其代码标识。
逾期不办理有关手续的,代码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其代码标识。
第十二条 本经济特区组织机构代码由工商管理部门、民政部门、编制管理部门协同技术监督部门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
尚未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的组织机构,由技术监督部门统一实行年度审查。
第十三条 持证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在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有效期满前30日内,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副本到代码管理部门办理换证手续。
第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证和出借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第十五条 凡组织机构代码证书遗失或毁损的,该组织机构应当在《海南日报》登报声明作废(注明正、副数量),并在30日内,持单位证明和所登报纸,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补办。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给予警告,并限期办理;对逾期仍不申办者,处以500元发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规定向当地代码管理部门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
(二)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年度审查的;
(三)不按规定办理换证的;
(四)使用非法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
第十七条 以经营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伪造、涂改、转让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由技术监督部门处以违法所得2至3倍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