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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医疗机构的条件与资格
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6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备下列资格之一者,可申请开业行医
1、持有有效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医师资格,在国家或集体医疗机构连续从事本专业工作五年以上者。
2、持有有效的主治医师或主治中医师以上任职资格证书者。
3、经过本省县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对某种疾病治疗确有特长的中医人员。
前款第1、3两项人员只适用于在镇以下地区开业行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开业行医
1、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医疗机构的在职人员。
2、因道德品质败坏或严重医疗过错,被开除公职或撤销从事医疗工作资格者两年内。
3、精神病患者及患有其他不适宜开业行医的疾病者。
申请开办医疗机构的人员必须交验下列证件与材料
一、提交的材料
1、申办"许可证"申请书(当地医院或卫生院意见)。
2、医疗机构组织章程。
3、门诊、药房、注射室工作制度。
4、个人履历或业务自传。
二、提交的证件
1、任职资格书和毕业文凭。
2、身份证及暂住证复印件。
3、工作场所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书。
4、银行资信证明。
5、体格检查表。
6、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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