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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医疗机构的审批程序

一、申请开办医疗机构,应当填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申请表,连同申请报告送交当地卫生院

或医院审查,同意后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再送市卫生局审核批准。

二、卫生局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医疗设置的布局与申请人的资格与条件作出批准或

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三、申请人接到《批准书》后,要按照批准的名称、地点、业务范围、服务方式和法人代表等项目

要求进行筹办;限于5-15天内做好开业场所内科室设置、药品、器械和消毒设施等准备工作,经市

卫生局医政管理人员验收合格后,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方可正式开业。

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改正,再不合格的不予发证,且要停止一切医疗执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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