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税服务指南


一、税务登记

  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30日内,持下列证件、资料办理税务登记:办理税务登记书面申请;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它合法证件;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银行帐号证明;国家技术监督局核发的统一 代码证书;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证件、资料,如会计证等。

二、发票管理

  领购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时需持有下列证件、资料办理:税务登记证副本;领 票人身份证复印件;发票专用章;发票领购簿;发票领用存月报表;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还要携带发票截记章;领购发票审批表。

三、纳税申报

  (一)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连续经营期间或扣缴税款期 间,无论有无应税收入,所得及其他应税项目,无论是否享有减免税,无论有无代扣代收税款,均于每月 10日前持下列证件、资料办理纳税申报: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境内或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它有关证件、资料,如发票领、用、存月报表等。

  (二)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申报的,要在申报期限前填写《延期申报审批表》,经批准后可延期申报。

四、固定工商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

  固定工商户到外市县销售货物,应持下列证件、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书:税务登记证副本;提供外出销售商品名称、数量、单位、金额及外出经营地址;业主身份证明或单位出具的证明。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纳税人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应持下列证件、资料: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书面申请,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银行帐号证明;有关财务帐簿报表;一般纳税人审查审批表,分支机构与总机构不在同一市县的,提供总机构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国家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证件、资料,如会计证、法人代表身份的 证明。

版权所有:儋州市国家税务局  技术支持:海南华宇百讯网络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