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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行政审批事项 |
(一)河道采砂许可。
政策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四十条,《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第三十六条,《海南省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琼价费[1992]297号)。
(二)水利工程设施与用水性质变更。
政策和法律依据:《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第二十五条。
(三)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政策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九条,《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第三十四条。
(四)5°一25°坡度的荒地开垦。
政策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五条。
(五)防洪规划同意书。
政策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
(六)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建设方案。
政策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十一条。
(七)取水许可。
政策和法律依据:《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十七条、二十一条、二十四条。
(八)兴建水工程与开采地下水。
政策和法律依据:《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第十一条。
(九)在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利工程内设置排污口。
政策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
(十)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政策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
(十一)河道建设项目审批。
政策和法律依据:《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第十条。
(十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政策和法律依据:《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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