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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市农税局关于海洋捕捞水产品特产税征收管理的通告
    为了深化我市农业税收征管改革,进一步推进"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征管模式,根据税法及有关政策的规定,现就海洋捕捞水产品生产环节特产税的征管范围、征管方式和法律责任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管范围
    凡从事海洋捕捞生产取得水产品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应依法缴纳水产品特产税。
    从事海洋捕捞生产的渔船均按税收属地管理的原则,接受船籍所在地镇农税所的征收管理。农税征收机关依法委托渔政渔监在办捕捞许可证、船舶证或年检时,代征海洋捕捞水产品特产税。
    对拒不缴纳应纳税款的,农税稽查队将进行重点稽查,并依法予以处罚。
    二、征收方式
    凡从事海洋捕捞生产渔船的纳税,实行一年一定四个季度平均缴纳的方式。
    从事海洋捕捞的纳税业户必须在每个季度终了后十日内,将本期应纳税额(含历年欠税)按规定向船籍所在地农税所纳税申报。
    若是在外地从事捕捞生产,无法按期回船籍所在地申报纳税的,可以在异地将应纳税款直接汇入市农税机关指定税款帐户。帐号:2550002,开户行:儋州市人民银行。
    三、法律责任
    如逾期未纳税申报,除依法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外,农税征收机关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农税征收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农税征收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纳税人权利
    若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农税征收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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