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规定和制度
(一)中共儋州市纪委、监察局《关于儋州市共产党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婚丧喜庆等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暂行规
定》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从严治党方针,加强对全市共产党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坚决刹住共产党员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借婚丧喜庆等大操大办、请客送礼、敛收钱财的歪风,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
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发[1997]1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报
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中办发[1997]3号)和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党和国家机
关及其他人员不准赠送和接受红包的通知》(琼办发[1998]4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企
业、事业单位中的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
第三条 需报告的婚丧喜庆事项:
(一)本人、配偶及子女的升学、就业、参军、生日、小孩满月、迁居、出国定居、嫁娶等喜庆事宜;
(二)本人参与操办的父母、配偶、子女及近亲属的丧葬事宜;
(三)本人认为应向组织报告的其他婚丧喜庆事宜。
第四条 共产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婚丧喜庆等重大事项报告实行填表申报审批制度。报告人必须提前七天填写《
儋州市共产党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婚丧喜庆重大事项申报表》和《宴请亲属名单表》,并严格按照表格的内容和
要求,如实申报。特殊情况下,可以在婚丧喜庆办理前三天填报。
那大办事处、各乡镇的副科级(含副科级待遇)以上领导干部以及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党员干部向市纪委申报
,那大办事处、各乡镇的股级以下党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所在单位党组织申报,同时,报市纪委党风廉政建设
室备案。
第五条 全市各级党组织,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把关,认真执行市委关于婚丧喜庆宴请的酒席不准超过九桌
且宴请对象仅限于亲属,非亲属的共产党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准接受宴请、赠送红包,不准动用公车、公
物参与喜庆活动的规定,切实做好申报审批工作。
第六条 共产党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所收受的钱物一律没收,并按《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
察法》的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一)婚丧喜庆等重大事项不报告的;
(二)婚丧喜庆等重大事项不按申报批复的范围办理的;
(三)各单位"一把手",对本单位的共产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婚丧喜庆大操大办、请客送礼、收受红包的行为不
制止、不报告的。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儋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OO一年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