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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页 机关受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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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机关受理情况

(一)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

1、对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违反党章和党内法规,以权谋私、败坏党风行为的

  检举、控告;

2、党员对其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申诉;

3、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犯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违反行政纪

  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4、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

5、对行业不正之风的举报、揭发;

6、纪检、监察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信访问题。

(二)来访者须知

1、有问题一般应直接向当地的党政组织或纪检监察组织反映,不要随意越级上访,不要串联集体上访。

2、来访人员应在接访室向有关工作人员反映问题。对于不属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问题,来访人应听从接访人

  员的指点,向有关部门反映。

3、反映问题必须实事求是。检举控告应提供证据或具体线索,诽谤、诬陷他人者,须承担纪律或法律责任,申诉

  应有正当理由。

4、反映问题应抓住重点,条理清楚,简明扼要,检举、控告、申诉材料应递交给接访人员,不得到处散发,严禁

  放大张贴。

5、听取接访人员意见时,应态度端正、通情达理,不抱偏激情绪,提过高要求,不强词夺理、固执己见。

6、来访人员经接访完毕,应及时离去不得滞留不走,更不得无理纠缠接访人员。

7、来访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如无理取闹、妨碍工作和扰乱秩序,经教育、劝告无效者,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

  按规定协助处理,直至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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