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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页 机关受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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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处理检举控告的程序

1、中央以下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收到对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成员违犯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应进行初步核实,需要立案检查的,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涉及常务委员会的,经报告同级党的委员会后报

 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

2、对上条所列范围以外的党员干部违犯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属于哪一级党的委员会

 管理的党员干部的问题,就由哪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调查处理,重要的问题,应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上

  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认为需要时可以直接调查处理。

3、对一般党员的检举、控告,由该党员所在的党组织调查处理;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认为需要时可以直接处理。

4、中央以下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收到对同级党的委员会的检举、控告,必须报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处理。

5、对党员、党组织的检举、控告,需要立案检查的,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不需

  立案而被检举、控告人确有缺点、错误的,可由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责成被检举、控告人作出检

  讨或说明,或通过党内生活进行批评教育。

6、对检举、控告的问题作出处理后,由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将处理结果告知检举、控告人,听取其

 意见。匿名检举的问题,必要时可在适当范围内公布调查处理结果。

(四)信访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有下列权利:

1、对党员、党组织违法乱纪的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2、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有权提出申诉,要求复议、复查。

3、提出检举、控告、申诉后,在一定期限内得不到答复时有权向受理机关提出询问,要求给予负责的答复。

4、有权要求与检举、控告、申诉案情有关或有牵连的承办人员回避。

5、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6、因进行检举、控告、申诉,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侵害时,有权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

 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有下列义务:

1、对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

  行为,须承担纪律责任。

2、遵守党的纪律和控告申诉工作的有关规定,维护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如有违犯,须接受教育、劝告,直至承

  担纪律责任。

3、接受党组织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党章、制度、政策规定以外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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