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科技成果组织鉴定程序 |
1、科技成果鉴定范围,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矿产新品种及有关软科学项目。
2、科技成果鉴定形式有会议鉴定、检测鉴定、函审鉴定等,一般采取会议鉴定形式。
3、组织鉴定具体程序:
(1)申请鉴定单位向科学技术与信息产业局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到科技开发管理与知识产权股领取并填写《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
(2)组织鉴定单位审查项目是否符合鉴定条件,对符合鉴定条件的,应当批准同意鉴定并通知鉴定单位,对不符合鉴定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做出说明;
(3)申请鉴定单位接到“同意鉴定”通知后,在鉴定前二个月向组织鉴定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a、鉴定申请报告;
b、鉴定申请表;
c、技术资料;
d、草拟的《鉴定证书》。
(4)组织鉴定单位正式受理申请后,确定鉴定形式、鉴定时间及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
(5)申请鉴定单位应在鉴定日期的五天之前,将全套鉴定材料和"邀请函"送到专家手中,便于专家会前审查,准备鉴定意见。
(6) 专家咨询时由完成科技成果的单位和个人汇报,回答专家质疑;
(7) 鉴定委员会就以下内容进行独立评议:
a、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要求的指标;
b、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规定;
c、应用技术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
d、应用技术成果的应用价值及推广条件和前景;
e、存在问题及改进意见。
(8) 鉴定意见形成后,鉴定委员在鉴定意见原稿和鉴定证书上签字。
(9)鉴定工作结束后一周内,成果完成单位应认真填写好《成果公报稿》(二份),正式打印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十份),报市科学技术与信息产业局科技开发管理与知识产权股审查,由分管的副局长签字,加盖科技成果鉴定印章后发给鉴定证书。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