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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用、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
(一)无偿调出。指国有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二)出售。指国有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
(三)报废。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四)报损。指对发生的国有资产呆帐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必须按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第三条 审批权限。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货币资金及单位价值在1万元至3万元的固定资产处置,成批处置的资产在5万元至10万元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资办”)审批。以上两项资产价值分别在3万元以上和10万元以上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市国资办核准后报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审批。资产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下的审批权限,由主管部门决定,报市国资办备案。

第四条 申批程序。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规定标准以上的国有资产,首先向主管部门申报,提出申请处置国有资产的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国资办核准。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下列有关文件、资料。
(一)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转报国资办予以核准的文件。
(二)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附表)。
(三)与评估项目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
(四)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书和评估明细表及其软盘)。
(五)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承诺函。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无偿调出、报废、报损的资产,申报单位可凭市国资办的批复书调整有关资产、资金帐目。出售的资产申报单位凭不低于国资办核准的评估底价实际交易价格调整有关资产、资金帐目。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全部作为国有资产收益。如需用于固定资产更新等,经市政府审批后返还。
市行政事业单位机构撤销,其国有资产由市国资办负责收缴,并对收缴的国有资产进行调剂使用或拍卖,资产处置收入全部作为国有资产收益。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盘亏损失,房改出售公房等必须按以上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经批准后,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第八条 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制止资产处置中的各种违纪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对违反本实施方法、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单位,均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对使用国有资产受到严重侵害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必要的经济处罚,并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党派、社会团体以及集体性质的事业单位。
第十条 本规定由儋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儋州市经营性国有资产处置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促进产权流动,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市本级经营性国有资产处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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