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南省儋州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儋工商处字[2004]3号 |
当事人:海南儋州宏昌实业有限公司等334户企业(名单附后)
法定代表人:吴泰光等334人(名单附后)
按照省局关于全面清理企业档案和规范市场主体的精神和本局《方案》,我局全面清理企业档案,已清理出连续两年不年检的企业334户企业并于二00四年一月二十九日作出限期年检公告,二00四年二月十三日作出"334户企业拟吊销公告",现已超过听证期限(15日),视为放弃听证权利,我局于二00四年二月二十八日对上述当事人行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和处罚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年度检验办法》第五条"企业法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每满一年后起30日内,必须到年检主管机关办理年检年检手续"。依照《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未经年检主管机关批准,超过期限参加年检的,自超过期限之日起,每超过1日处以50元的罚款"、第(六)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的,吊销其营业执照",根据儋州的具体情况,决定对上述当事人处于吊销营业执照和罚款5000元的并于公告,其债权债务由其主管部门或公司股东负责清算。
当事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海南省建设银行儋州市支行缴纳该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以罚款。
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书不服,可于本文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或儋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00四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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