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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窗口单位及工作人员"十不准":

        (一)不准接受企业的宴请、礼金和礼物。

        (二)不准向企业拉赞助,到企业报销票据。

        (三)不准要求企业支付娱乐费用。

        (四)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亲戚朋友办理"人情"执照或年检。

        (五)不准工作人员为企业代办执照或年检。

        (六)不准受理本局机关或者下属单位干部职工代办的企业执照或年检。

        (七)不准为无证代办人员办理执照或年检。

        (八)不准故意刁难企业办事人员或者向办事人员耍态度,不准办事拖拉或互相推诿。

        (九)不准在查处企业违法违章案件中徇私枉法,随意降低处罚标准。

        (十)不准滥用权力牟取私利。

       二、执法人员"十不准":

        (一)不准办案人员单独或私自办案。

        (二)不准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办案人员参与办案。

        (三)不准滥用职权,办人情案。

        (四)不准办案人员搞逼供和办假、错案。

        (五)不准办案人员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

        (六)不准随意查扣与本案无关的财物。

        (七)不准动用、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没款及被查扣的物品。

        (八)不准接受任何宴请、礼金或礼物。
 
        (九)不准随意向当事人或者他人泄露与案件有关的案情。

        (十)不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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