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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违示责任追究公示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内部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违示责任追究制,以保证公示制度的实施。

     (一)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其行政执法违示责任。

      1、凡办理营业执照,手续完备,证件齐全,符合条件而不予受理,核准的。

      2、凡未按本公示制度规定的期限核发证照和办理有关事宜的。

      3、不认真审核申办条件,有关证件或不履行法定程序而错办错发证照的。

      4、对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予保护而未保护,造成不良后果的。

      5、对经济违法违章行为应予查处而未查或处理不当,违反法定程序造成错案的。

     (二)对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的违示责任,视情节给予下列处罚。

      1、行政处理,即责令违示者向当事人赔礼道歉、通报批评或公开检查、调离岗位。

      2、行政处分,即对违示者按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处分。

      3、经济处罚,即对违示者及其主管人员视违示程度和情节给予500元以下罚款。

      4、对违示者的追究情况,将通过各种形式反馈给举报单位或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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