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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一)政策法规规定: 《海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在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后10日内携带有关资料到所在地征收机关办理缴纳社会保险费登记手续;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缴费单位在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后10日内携带有关资料到所在地征收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缴纳社会保险费登记手续。 (二)缴纳社会保险费登记的程序: 1、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向市社会保障局提供有关证件和资料(其包括: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国家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等)并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 2、市社会保障局受理后,在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审核完毕,将单位提供的证件交还缴费单位; 3、经市社会保障局审核后,缴费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符合有关规定的,准予登记,并发放社会保险登记证; 4、缴费单位办理好社会保险登记后,10日内携带社会保险登记表、职工缴费工资花名册(含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工资总额)等有关资料,到儋州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稽局办理缴纳社会保险费登记手续。 (三)缴费单位在下列情况发生变更时应办理变更缴纳社会保险费登记: 缴费单位的单位名称、住所(指法人单位)或地址(指非法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指法人单位)或负责人(指非法人单位)、单位类型、组织机构统一代码、主管部门、隶属关系、开户银行账号等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市社会保障局领取并填写好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然后携带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到儋州社保费征稽局办理好变更缴纳社会保险费登记手续。 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申报 (一)政策法规规定 《海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费实行申报缴纳制度,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每月10日前向征收机关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 (二)缴纳社会保险费申报的程序 1、①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申报缴费时,须报送《社会保险缴费情况记录表》;②人员、工资发生变动的,须同时报送《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人数工资变更明细表》;③属于欠费的和补缴的,应填报《补缴社会保险费情况汇总表》和《补缴社会保险费明细表》;④以个人名义参保缴费的,应填报《个人缴费明细表》; 2、征收机关对缴费单位送达的申报表进行即时审核; 3、对符合规定的申报表签章核准; 4、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表提出审核意见,退回缴费单位修正后再次审核。 5、对不能即时审核的,自收到申报表之日起3日内审核完毕,并作出审核意见。 三、社会保险费的缴纳 (一)政策法规规定 《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养老等各项社会保险条例》和《海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规定,缴费单位应在每月15日前,主动向征收机关足额缴纳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缴费单位履行申报义务并经核准后,可采取以下三种方式之一缴纳社会保险费: 1、缴费单位办理银行转账或汇款缴纳; 2、缴费单位到征收机关以支票或现金形式缴纳; 3、缴费单位与征收机关约定的委托银行收款缴纳。 四、社会保险年检 (一)政策法规规定 《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条例》规定,凡未经征收机关办理社会保险年检手续的缴费单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工商年检手续。缴费单位应当在申请办理工商年检前30日内向征收机关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年检,办理年检时,应报送社会保险年检表和有关资料。 (二)社会保险年检应提交的有关资料: (1)单位成立的批文、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上年度财务总账账簿或管理费用明细账账簿,每季末工资发放表(需提供原始账簿、凭证); (3)当年参保缴费的有效凭证; (4)在外地参保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 (三)社会保险年检的程序 (1)征收机关对缴费单位送达的年检材料进行即时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年检表签章核准; (2)对不符合规定的,进行稽查审计,并作出审计意见; (3)对不能即时审核的,自收到年检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作出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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