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清单
目 录
一、职责登记表
二、边界职责登记表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本单位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行政执法权
(三)建设施工管理的行政执法权
(四)房地产市场管理的行政执法权
四、公共服务事项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 |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城乡规划建设、海南省有关住房制度改革、住宅建设、房产管理等方案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建设标准、规范、定额、制定实施城乡规划建设的行政措施。 |
拟定全市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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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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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进城定居农民的住房政策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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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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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村镇建设试点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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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组织编制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各项专业规划。 |
组织全市区域各类规划和城市设计的编制、监督、审查、报批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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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指导和实施村镇规划、城市勘察设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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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规划建筑设计行业的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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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镇、乡、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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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实施规划管理,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规划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报建许可证,指导村镇规划建设。 |
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组织村镇建设试点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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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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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规划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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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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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承办建设工程规划建设项目,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和项目规划跟踪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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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负责城市规划设计、勘察设计。 |
制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市场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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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改革方案、规章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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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全市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审定、编制和推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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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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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负责公用事业的管理,指导全市风景名胜区的建设和管理。 |
制定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规划、改革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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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国家级、省级重点风景名胜区及其规划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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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负责全市建筑的管理,包括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施工许可证手续的监督和审批、建设工程施工管理、质量监督、竣工备案和安全生产管理。 |
负责全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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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监督、建筑安全生产、建筑工程质量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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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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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重大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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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市施工企业技术资质管理、工程造价管理、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组织和监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施工许可证手续的审查和报批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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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负责全市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制定、计划审查和开发建设。负责对经济适用房购买对象的资格审定及相关业务。 |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海南省有关住房制度改革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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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制订本市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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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和指导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制度改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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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府直管公房、国家出租房的维修、改建和经营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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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保障性住房的计划审查、项目批复和开发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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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保障性住房有关资金的归集和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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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负责市房地产的相关管理 |
负责商品房预售登记,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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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管和查处违法的房产交易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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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本市注册登记或开展的房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审查,负责对上述单位的资质年检和行业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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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全市住宅小区(或楼宇)物业管理和业主委员会的登记备案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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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有关部门监督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房地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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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有关部门解决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产历史遗留问题,落实房产政策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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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负责管理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及人民防空工作。 |
监督执行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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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人民防空通信和警报设施的建设与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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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民防空经费物资的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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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全市人防工程的建设和维护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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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城市建设、基本建设和城市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贯彻执行人民防空要求的情况,并进行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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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
负责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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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住房与城乡建设管理方面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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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职责边界表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城乡规划管理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出具办理项目用地设计条件通知书及选址意见书、设计条件通知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 |
某公司计划在儋州兴建项目,须由国土部门照儋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会同住建局开展选址工作。 |
市国土局 |
配合办理项目用地设计条件通知书及选址意见书、设计条件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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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城乡建设管理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配合查处建设工程事中和事后的批后管理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 |
张某在大城镇某地进行的建设,没有取得土地证及规划许可证即擅自动工,属违法建设,大城镇政府、国土部门、住健局联合向其下发《限期拆除通知书》、《限期拆除催告书》、《强制拆除决定书》等后,有所在镇政府(大城镇)牵头,组织强制拆除。 |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本单位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部门和工作人员。
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征收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城镇建设规划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2、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3、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4、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法情况;
5、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
6、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7、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上级部门部署或者实际需要,组织开展所管辖区内的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2、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书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部门及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3、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部门或工作人员检查改正。受查部门或工作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整改并书面汇报整改情况。
五、监督检查措施
行政执法活动的部门和工作人员在城镇规划和建筑监督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改正或者撤销:
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3、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4、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5、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
6、其他应当改正的违法违规行为。
责令改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的,应当制作执法监督书面文件,文书中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被检查的行政执法单位名称或工作人员姓名;
2、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3、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4、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5、执法检查的机构名称和作出文件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执法监督书面文书的单位和个人,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进行改正,并书面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对书面文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制作该文书的单位申请复查,并应写明复查理由。被申请单位应当在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复查的决定,决定复查的,应在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完成复查。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申请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执行。
六、监督检查处理
城镇规划建设管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2、无权限或者超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3、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4、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5、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6、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7、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罚款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8、以其他方式代替行政处罚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10、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11、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及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导致不利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后果的;
13、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14、滥用职责,阻扰、干扰行政执法活动或者包庇、放纵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15、按照规定需要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
16、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行政执法过错:
1、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行政执法行为改变的;
2、不可抗力或者因紧急危险等其他特殊情况,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
3、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过错造成的行政执行过错;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予追究行政执行过错责任的情形。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可视情节单独或合并使用:
1、诫勉谈话;
2、通报批评;
3、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4、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5、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
6、吊销行政执法证件;
7、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8、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9、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的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10、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1、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理形式。
(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行政执法权
一、监督检查对象
建设项目建设方
二、监督检查内容
检查建设方的建设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海南省多规合一、海南省海岸带保护规划、所在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执行并开展巡查检查制度;
2、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巡查计划,突出巡查重点,完善巡查方式,提高巡查效率,层层落实巡查监管责任,严格监督建设方的建设行为的合法性。
五、监督检查措施
1、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定期开展巡查,对建设项目建设方认真查验其规划报建许可证等证明文件,查核建设项目是否办理报建许可手续、是否具备合法用地手续,是否符合所在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等;
2、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各镇规划管理所、国土局等相关部门提出的镇区、乡村建设项目材料进行核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未按规划建设、未按规定办理规划许可等的建设项目的建设方,责令其停止施工,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10%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三)建设施工管理的行政执法权
一、监督检查对象
建设项目建设方、施工工地
二、监督检查内容
检查建设方的建设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海南省建筑工程竣工结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执行并开展巡查检查制度;
2、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巡查计划,突出巡查重点,完善巡查方式,提高巡查效率,层层落实巡查监管责任,严格监督建设方的建设行为的合法性。
五、监督检查措施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定期开展巡查,对建设项目建设方认真查验其施工报建许可证等证明文件,查核建设项目是否办理施工报建许可手续、施工现场是否符合安全管理规范,建设项目是否存在非法分包情况等等,对查明结果进行处理。
责令改正: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立即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停工通知书》或监督意见书。对于限期整改的单位,根据责令整改通知书内容进行追踪检查。
采取送检:对疑似不合格建设材料进行现场采样、抽检,当事人盖章签字确定后送检。
行政处罚: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简易程序条件的违法行为可实施当场处罚;调查后符合立案条件的,按照一般案件程序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
(六)监督检查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追究行政机关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房地产市场管理的行政执法权
一、监督检查对象
房地产市场开发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在开发资质取得、预售等方面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执行并开展巡查检查制度;
2、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巡查计划,突出巡查重点,完善巡查方式,提高巡查效率,层层落实巡查监管责任,严格监督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预售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
五、监督检查措施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定期开展巡查、对建设项目建设方认真查验其开发企业资质、预售许可等证明文件,核查建设项目是否存在未取得开发资质自行开发房地产项目、未取得预售许可擅自销售商品房等问题,对查明结果进行处理。
责令改正: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立即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或监督意见书。对于限期整改的单位,根据责令整改通知书内容进行追踪检查。
行政处罚:调查后符合立案条件的,按照一般案件程序处罚: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部门。
六、监督检查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追究行政机关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施工安全月 |
组织对全市的建设工地施工大检查,宣传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要点及重要性,提高公众的建设安全意识 |
建设管理科 |
23327553 |
2 |
行政管理服务 |
接待服务对象的业务咨询;配合市政务中心或相关部门完成有关联审、联办事项;协助进行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方面的培训 |
行政审批办 |
23327911 |
3 |
房地产销售展示会 |
每年3-4次,赴全国各省市进行房地产促销展示活动,宣传儋州及儋州房地产,促进儋州房地产业的提高和发展 |
房地产管理科 |
23322909 |
4 |
开展建设工程施工人员业务培训 |
对建设工程施工人员开展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操作规范等培训,对建设企业施工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
建设管理科 |
233275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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