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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局责任清单

发布时间:2016-07-02   

儋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局责任清单

 

   

一、部门职责

二、职责边界表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中央、省和市级财政环保专项项目补助资金的审核及监管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许可事项监管

(三)、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 

(四)、水库水源地的环境监测和监督管理,重点河流水源保护区的环境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五)、排污许可事项监管

(六)、对重点企业减排工作的督导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违法行为查处

(八)、对涉及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九)、核与辐射项目许可事项监管

(十)、国省市控污染源现场监督检查制度

四、公共服务事项

 

 

 

 

 

儋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局

0一六年五月二日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1

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基本制度

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全市自然保护区发展和农村环境污染防治规划;提出新建的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开展全市生态状况评估;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

 

2

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3

承担落实市政府污染减排目标的责任

承担落实政府污染减排目标的责任;拟定并监督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数量和控制指标并监督实施;建立并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制度

 

4

负责环境执法及监督工作

承担环境保护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行政处罚文书审查和行政处罚案件审理等有关事宜;负责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实施;负责对辖区污染源限期治理施工检查、验收

 

5

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

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和环境形势分析研究。组织开展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落实和清洁生产工作;负责规划、政策和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负责权限内和上级委托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和后评价工作

 

6

组织实施全市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实验室污染物质、机动车等污染防治工作;组织拟订并实施污染防治政策和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组织拟订并实施水体、大气、噪声、光、恶臭、有毒化学品、新化学物质、机动车的污染防治政策和制度;组织拟订水、大气、噪声等专项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重点流域和区域、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负责拟定污染源治理计划和落实污染源限期治理制度;负责组织实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负责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工作,负责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和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协调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农村生态创建与生态农业建设;监督管理农村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农村环境保护综合整治考核。

 

7

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

组织环境保护生态市及环境优美小城镇创建工作;负责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8

负责辐射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的监督管理

负责辐射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的监督管理

 

9

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

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

 

10

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

负责环境科技工作,组织拟订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工作计划,负责环境保护科研项目管理和成果申报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环保产业发展;

 

11

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协调并监督相关部门开展生态保护工作;负责环境宣传和教育工作。

 

12

负责拟定全市环境保护重大工作目标和措施

负责拟定全市环境保护重大工作目标和措施

 


二、职责边界表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

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及验收

环保局

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发改委

负责项目建议书批复、备案证。

住建局

负责出具项目初步选址意见

国土局

负责提出土地选址规划审查意见。

农委

负责制定水土保持方案。

各行业主管部门

负责出具相关行业主管意见。

2

河流水源保护区的环境监督管理

环保局

负责市域内重点河流水源保护区的环境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海南省水资源管理办法》

重点河流断面水质监测数据出现异常情况,督促相关区域乡镇政府环保所和有关职能部门查明情况及时反馈。

水务局等相关职能部门

负责辖区的河流、湖泊和水源地环境保护实施工作。

3

危险废物环境污染刑事案件

环保局

负责对有毒有害等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和处置情况进行日常监管,查处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对于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按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注释〔201315号)

Xxx日市环保局在危险废物日常监管中,发现某企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随即指定2名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机关正职负责人审批,审批后按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定犯罪事实后,依法进行立案,并书面通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交接手续。

公安局

自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3日内,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立案标准和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规定,对所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相应退回案卷材料。

交通局

负责废机油、废蓄电池等有毒有害废弃物的收集、运输车辆及驾驶员资质的监督管理。

4

规模养殖场畜禽粪污污染防治

环保局

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43号令)

 

畜牧局

负责畜禽养殖粪污综合利用的指导服务和实施。

5

环境保护部分行政处罚事项

环保局

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对在企业厂区内公共场地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沙石、灰土等物料未采取环境保护措施的行政处罚权。

《海南省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行政执法局

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对在企业厂区外公共场地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沙石、灰土、建筑施工场地等物料未采取环境保护措施的行政处罚权。

6

危险化学品监管

市安监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企业的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海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3

一辆装载有二硫化碳(危险化学品)的槽罐车在某地行驶中发生泄漏。接到报警后,该地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相关单位应急救援人员陆续赶到,经过多方艰苦努力,事故终于得到了有效控制。随后市里组织开展了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为重点的专项检查。质监部门负责对运输车槽罐质量及槽罐生产企业、交通部门负责对运输车的车体和运输企业、安监部门负责危化品装卸作业环节、公安机关负责对车辆的上路通行,并积极督促有关企业将存在的问题整改到位,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危化品运输车辆的隐患

市质监局

负责实施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市公安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负责剧毒品公共安全管理

市环保局

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故

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负责内河港口内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单位安全监管

市卫生局

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市工商局

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组织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7

农药监管

市工商局

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违反农药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监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4、《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45号令

XXX日,在检查中发现海南某化工有限公司涉嫌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生产销售烟嘧磺隆农药,经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市工商局对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50%以上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规定,责令改正

市农业局

负责农药管理的牵头协调、使用指导;负责指导农药经营许可证核发,协助农业部做好农药产品登记,并负责登记产品质量监管

市质监局

对生产领域农药产品的监管;农药企业标准备案和生产许可证管理

市安监局

对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市商务局

负责对储粮用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

市环保局

负责发放排污许可证和环境监测,负责假劣农药及含农药的废弃物处置的监督管理

8

土地、环境、矿产违法案件查处

国土局

依法组织查处全市重大土地、矿产违法案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4、《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5、生态环境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关于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苦于意见》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7、《海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度的通知》琼府〔20106

案例:乙某未经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非法占地,如果在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也应处理;如果所占土地属于风景名胜用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也应处理;如果所占土地涉及自然保护区的,环保局部门也应处理;如果土地属于违规流转的,农业部门应对违规流转问题进行处理;如果占用耕地、林地、草地,涉嫌破坏  农用地犯罪的,需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违法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应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果违法当事人为国家公职人员的,应移送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给予行政纪律处理;如果所占土地属于国家机关或工作人员违法批准的,应移送检察机关处理。

公安局

对国土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的土地、矿产违法案件要及时受理和侦查,并会同环保主管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环保局

负责对造成基本农田环境污染的进行监测和评价

城建局

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房屋预售许可证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对违法销售行为依法查处

水务局

负责全市内河道采砂的监督管理工作

检察院

对国土部门和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依法处理

法院

对申请强制执行的环保违法案件要及时受理

电力局

对违法企业采取断电措施

9

水行政执法

水务局

负责对一般水事违法案件立案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海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据群众举报,王某多次在河道内开采河道砂石,且未办理采砂许可证。经水务局调查,非法采砂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可能超过5万元。水务局向环保局通报,由其向市级地质勘查部门提出鉴定申请。依据鉴定报告,如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5万元以上,移送市公安局进行查处。2、接到群众举报河道内有人在倾倒固体废弃物后,水务局派出执法人员现场核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之规定,当即与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系,由其进行立案查处。

公安局

负责对涉嫌犯罪的水事违法案件立案查处;依法打击阻挠执法、暴力抗法或侵犯水政执法人员人身权益等违法、犯罪活动

国土局

根据水务部门要求,负责配合对河道非法采砂所造成的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鉴定工作。

环保局

负责全市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及相关环境管理的具体工作。

海洋渔业局

规范水产养殖行为,负责清理饮用水源保护区、湿地公园、红树林保护区等保护区和重要治理河(湖)的水产养殖场。

 

 

10

气象防灾减灾

气象局

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组织气象灾害防御联合会商,编制年度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计划,组织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成员单位研究全市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方针政策,协调解决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重大问题,督导相关工作的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海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海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儋州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教育局

对市属各类高中、中小学校、幼儿园、社会教育培训机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开展情况的督导,组织气象灾害防御知识普及相关课程设定、教材编写、活动安排。

公安局

在气象灾害防御应急期间组织警力维护社会秩序、加强交通疏导、完成抢险救灾任务。

国土局

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及周边地区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开展情况的督导和巡查,组织做好由暴雨等造成的滑坡、泥石流等气象灾害次生灾害的防御、应急工作。

10

气象防灾减灾

住建局

对各类建(构)筑物建筑单位、城市排水管理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开展情况的督导,组织有关产权单位和个人做好危旧房屋、临时建筑物、临时构筑物和户外宣传牌的除险加固,组织做好暴雨灾害期间城市排水清淤工作。

商务局

组织做好灾害防御应急期间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指导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备货并保障市场供应。

发展改革局

对重大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以及城乡规划编制中的气候可行性论证结果进行审查。

交通运输局

对主要交通干线建设、养护管理单位及各类公路客运站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开展情况的督导,配合气象部门做好客运站、高速公路等重要场所和交通要道的气象监测,组织做好灾害防御应急期间的交通疏导、调度等工作。

10

气象防灾减灾

环保局

建立空气质量监测信息共享、预报会商和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向公众发布空气质量监测信息。加强对大气污染源的监管,做好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控制工作,确保控制在国家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之内。

农牧局

对各级农技、农机管理部门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灾害防御应急期间组织农户及生产单位做好农田排水除涝、设施加固等处置工作。

电视台

对电视台气象灾害防御、应急信息的播发情况进行督导。

联通、移动

对气象灾害防御、应急信息的播发情况进行督导。

水务局

对各类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巡查,组织做好水库、塘坝等防洪设施的除险加固,组织做好因暴雨导致的山洪、河流洪水等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卫生局

对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

民政局

组织做好各类救灾物资的储备,组织做好灾害发生后的救灾工作。

11

核定水功能区限制纳污能力

水务局

核定市各河流、湖库和水源地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水法》32条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应当对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的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环保局

依据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制订措施,逐步改善水功能区水环境质量,保证水功能区达标率。

12

医疗废物处置监管

卫生局

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等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2.《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原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1号)

某地接到举报有人私下收集医疗废物,环保局、卫生计生、公安三部门联合进行调查。环保局部门对私下收集医疗废物者的行为及数量进行调查、查处,卫生计生部门对涉嫌的医疗卫生机构是否存在医疗废物擅自买卖、规范处置情况进行核查、查处,公安部门控制私下收集医疗废物者及涉嫌的医疗机构责任人,并根据医疗废物买卖的数量或造成的危害程度追究刑事责任

市环保局

负责对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许可;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储存、处置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抽查

市住建局

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查处

13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

卫生局

负责全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和水质抽检工作。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1.《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2.《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5、《《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水污染事件发生后,市政府统一领导,环保局牵头,事件驻地乡镇政府和水务、卫生等部门联合共同做好水污染事件处置。其中环保局负责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严厉查处污染水环境的违法行为;水务局负责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和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以及取水许可证审批,开展水质督查工作,对供水水质定期进行检测;市卫生局负责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和水质抽检工作。

环保局

负责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严格实行排污许可制度,严厉查处污染水环境的违法行为。

水务局

负责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和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以及取水许可证审批,开展水质督查工作,对供水水质定期进行检测。

14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

安监局

负责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中发〔20146号);4、《关于进一步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制工作的意见》

 

公安局

指导、协调全市监督检查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等情况 组织协调开展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犯罪案件的查处 实地核查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开展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审批 牵头制定、实施全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和易制毒化学品分类管理制度 组织开展对全市批发经营、零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监督检查工作

工商局

负责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和流通领域的监督管理工作

环保局

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处置等环节中违反环境保护的行为的查处

商务局

负责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卫生局

负责对医疗机构易制毒化学品使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交通运输局

负责公路、水路易制毒化学品运输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中央、省和市级财政环保专项项目补助资金的

审核及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申请使用中央、省和市级财政环保专项资金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项目单位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财政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使用财政环保专项资金,是否存在挤占、挪用环保专项资金等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联合市财政局聘请有关专业人员对有关单位进行抽查审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申报项目的科学性、真实性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市财政局、环保局对使用财政环保专项资金有关单位进行抽查审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申报使用财政环保专项资金治理项目完工并通过有关部门验收后,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单位资金投入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项目单位应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确保资金发挥效益。对截留、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的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许可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污染防治措施等要求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通过现场检查、环境监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等方式,督促建设单位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等要求。

四、监督检查措施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复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要求建设单位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发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污染物排放发生变化的,要求建设单位组织环境影响的变更补充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备案。

五、监督检查程序

对项目建设期间抽查、不定期的现场检查,核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污染防治措施等要求落实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相关法律规定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三)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

儋州市环境资源执法大队负责委托权限范围内的环境行政处罚和环境违法案件现场调查工作。

一、负责查处的环境违法行为范围

受市环保局委托权限范围内的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二、监督检查内容

查看排污单位环保“三同时”执行情况;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正常运行,各类污染物排放是否达标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联合检查或专项检查等方式。可以采取例行检查或者重点检查的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按照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实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了解涉嫌环境违法行为,制定检查方案;

(二)持《行政执法证》检查,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执法事项;执法人员人数不得少于2人;

(三)实施现场检查;

(四)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做好现场监察记录,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对涉及其他部门监管的,移送相关部门;对涉嫌环境违法犯罪应当移交司法机关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行政处罚裁量权按照市环保局有关规定执行。

 

(四)水库水源地的环境监测和监督管理,重点河流水源保护区的环境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一、监督检查对象

行使在水源地、重点河流水源保护区属地管理权限的相关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适当性;

(三)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

(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施行情况;

(五)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定期搜集水质监测数据并上报;

(二)定期巡查的方式进行排查;

(三)联合所属区域的相关职能部门对有关情况进行排查;

(四)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集中排查活动。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与水源地、水源保护区内相关的职能部门进行会商;

(二)自查和联查相结合的形式;

(三)采取与所属区域相关职能部门互通信息的措施,及时排查有关情况并研究对策。

五、监督检查处理

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给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和有关库区管理的部门,同时形成书面材料报上级机关,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办理。

 

(五)排污许可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级发放排污许可证的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排污单位许可证年度执行情况,主要核查排污单位年度主要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是否超过许可排放量等相关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不定期对申领了排污许可证的企业进行现场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申领了排污许可证的企业进行现场抽查,重点查看企业污染物排放是否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上许可的内容进行排污。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部分制定检查方案,确定检查内容);

(二)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

(三)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四)实施书面检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

(五)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

(六)检查情况可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上记录,相关材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等规定,作出如下处理:责令当场改正;责令限期改正;作出警告、罚款、责令停止生产等行政处罚;通报相关部门;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按照环保法要求,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六)对重点企业减排工作的督导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各重点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半年、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完成情况,包括:总量减排计划实施及完成情况、减排政策落实情况、重点工程治理项目及责任书项目完成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减排日常核查、半年、年度和五年减排核查,采取减排对接、听取工作汇报、资料审查、现场检查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确定各企业年度减排目标;

(二)审查各企业年度减排计划;

(三)对各企业开展日常减排核查;

(四)组织核查组进行半年和年度减排核查;

(五)配合国家和省开展日常核查和定期核查;

(六)对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督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每年初审查并确定各企业上报的年度减排目标和年度减排计划;

(二)每年对各企业开展两次减排日常核查,上、下半年各一次;

(三)每年7月和次年1月,市环保局配合国家和省环保厅对我市的半年和年度减排核查;国家核查之后,对各企业核算半年和年度减排完成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未按时完成进度要求的、未完成年度减排目标或者不降反增的地区进行通报、限期责令改正。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违法行为查处

一、监督检查对象

法定属于市本级污染源的自动监控设施。

二、监督检查内容

重点检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端建设规范化情况;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变更情况;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状况;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检修、校准校验记录;相关资质、证书、标志的有效性;企业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与自动监控数据的相关性。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联合检查或专项检查;交叉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按照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实施。主要有:

(一)进入有关场所进行勘察、采样、监测、拍照、录音、录像、制作笔录;

(二)查阅、复制相关资料;

(三)约见、询问有关人员,要求说明相关事项,提供相关材料;

(四)责令停止或者纠正违法行为;

(五)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了解涉嫌环境违法行为,制定检查方案;

(二)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

(三)持有效执法证检查,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执法事项;执法人员人数不得少于2人;

(四)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五)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

(六)检查情况形成调查报告或汇总形成监察报告;

(七)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移交法规处审查;不需要移交的,相关材料总结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无违法犯罪行为的,做好检查记录,做好对行政相对人履行监管的证据材料;有环境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规定,作出如下处理:责令当场改正;责令限期改正;作出警告、罚款、责令停止生产、没收等行政处罚;部分案件涉及其他部门监管的,通报相关部门;涉嫌环境违法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有关行政处罚裁量权按照《儋州市国土环境资源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执行。

 

(八)对涉及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危险废物产生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活动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的规定;

(二)对各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

三、监督检查方式

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日常监管。按照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实施。主要有:

(一)进入有关场所进行勘察、采样、监测、拍照、录音、录像、制作笔录;

(二)查阅、复制相关资料;

(三)约见、询问有关人员,要求说明相关事项,提供相关材料;

(四)责令停止或者纠正违法行为;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了解涉嫌环境违法行为,制定检查方案;

(二)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

(三)持有效执法证检查,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执法事项;执法人员人数不得少于2人;

(四)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五)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

(六)检查情况形成调查报告;

(七)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移交法规部门审查;不需要移交的,相关材料总结归档。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市环保局发现各单位有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罚。

有关行政处罚裁量权按照《儋州市国土环境资源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执行。

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按照新环保法要求,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九)核与辐射项目许可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产生电离辐射或电磁辐射的工作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环评、竣工环保验收、审批、许可、退役等环节是否按法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放射性物质、放射源、射线装置台账,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维护维修记录,场所、人员检测档案,辐射安全与防护年度评估报告及日常自查记录等。

(二)辐射安全和防护设施运行与维护情况:放射源工作场所、贮存场所、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射线装置使用场所以及放射性废物处理设施安全运行及维护情况。重点关注放射性标志、入口处安全和防护设施、安全联锁、报警装置、监控设备、工作信号、个人防护、防止误操作装置和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等安全措施运行与维护情况。

(三)辐射安全和防护制度与措施的建立和落实情况: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职责的落实;管理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包括台帐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岗位职责、安全保卫、设备检修维护、人员培训、个人剂量管理、工作场所和贮存库辐射安全管理和监测计划、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等制度的建立、完善、修改、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例行监督检查:指核发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按本监督检查规范规定的监督检查频次对辐射工作单位实施的监督检查。

(二)非例行监督检查:包括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前的现场监督检查、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有关设施退役的监督检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督检查和相关的抽查。

(三)专项监督检查:针对某类活动或为达到目的而专门组织的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按照辐射安全风险大小,确定不同的监督检查频次。对所有辐射工作单位监督检查原则上不少于14次。对辐射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状况相对较差的单位视情况增加检查频次,对辐射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状况相对较好的单位视情况减少检查频次。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现场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辐射安全许可证》许可范围和内容的符合性;辐射安全和防护设施的有效性;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查台帐、档案、记录);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和持续改进情况;对工作场所开展现场监测。

(二)填写监督检查表

在实施现场监督检查的同时,按要求填写《石家庄市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监督检查表》,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核实,核实无误后双方在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六、监督检查处理

现场发现重大问题时,应及时报告上一级部门。

 

(十)国省市控污染源现场监督检查制度

儋州市国土环境资源执法大队负责开展国省市控污染源现场监督检查。

一、负责开展国省市控污染源现场监督检查范围

负责开展对辖区内的重点污染源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内容

查看排污单位环保“三同时”执行情况;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正常运行,各类污染物排放是否达标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联合检查或专项检查等方式。可以采取例行检查或者重点检查的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按照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实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了解涉嫌环境违法行为,制定检查方案;

(二)持《行政执法证》检查,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执法事项;执法人员人数不得少于2人;

(三)实施现场检查;

(四)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做好现场监察记录,对涉及违法的企业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对涉及其他部门监管的,移送相关部门;对涉嫌环境违法犯罪应当移交司法机关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四、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科室

联系电话

 

1

监督投诉咨询服务

受理社会公众环境问题投诉,接受服务监督。

办公室

23882398

 
 

2

环保的知识普及、宣传和活动

环境宣传教育活动;环境保护宣传资料制作发行。

办公室

23882398

 

负责拟订“6.5世界活动日”

办公室

23882398

 

124”法制宣传,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知识宣传;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23882398

 

宣传贯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办公室

23882398

 

对电磁、电离辐射污染防治环境保护知识等普及。

23882398

 

3

治理效果信息发布

主要包括将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向社会发布。

监测站、

办公室

23882398

 

4

空气日报

根据监测情况,每日发布空气质量、首要污染物、AQI指数等空气质量信息

监测站、

办公室

238823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