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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市海洋与渔业局责任清单

发布时间:2016-07-16   

 

儋州市海洋与渔业局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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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二、职责边界表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四、公共服务事项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

备注

1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有关海洋与渔业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本市海洋与渔业工作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发展规划、战略、计划。

研究提出海洋与渔业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

 

起草本市有关海洋与渔业的地方性规章制度

 

承办有关海洋与渔业行政复议、应诉工作

 

负责相关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备案

 

负责市人大、市政协议案提案的答复

 

组织制定并实施海洋与渔业中长期发展规划

 

2

监督管理全市海域使用,按规定办理海域使用权证书,实施海域使用制度。

负责全市海域使用的监管、评估及信息发布

 

按海域规划布置,合理开发利用海域、海滩涂

 

按程序申请办理海域使用权证书,组织做好证件审核、发放

 

组织编制本市海域使用制度并实施执行

  

3

负责全市海洋环境监督管理,加强我市海岛开发的巡逻检查工作。

 

依法管理全市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

 

做好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环境保护工作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防治陆源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监管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

 

核准我市权限范围内海洋工程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

 

建设国家海域动态监管中心

 

招聘海洋环境监测和评估有关技术力量

 

积极为今后儋州市海洋的动态监测服务

 

负责我市海岛的巡逻检查,避免海岛非法开发利用

 

4

统筹做好全市渔政、渔监管理和渔业资源执法和保护,协调和指挥有关部门做好渔业海难救助工作

认真执行《安全生产管理法》,维护渔业生产秩序

 

行使渔政、渔港资源管理职能

 

负责海捕的安全生产管理

 

负责组织实施渔业保护区、禁渔区、禁渔期、休渔期的监督管理

 

开展渔业执法工作

 

监督检查国际渔业协定的执行

 

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涉外事件

 

积极开展渔业安全生产技术和渔船资源保护知识培训

 

组织全市海上防风防灾搜救抢险队伍,提高渔民抗风能力

 

组织编制并实施海洋与渔业灾害应急预案

 

负责调查和处理渔港水域及沿海水域重大的渔业船舶海损事故

 

5

负责全市渔业资源的管理。组织实施伏季休渔制度和指导渔业资源监测工作,收集渔业生产新信息、挖掘新渔场、组织开发中、深、远海捕捞业。

负责全市渔业资源的管理

 

组织实施伏季休渔制度,加强打击休渔期偷捕行为

 

监管全市海洋渔业捕捞生产和产业结构调整工作

 

组织渔业资源调查和渔讯预报及渔场开发

 

负责推行先进捕捞技术,组织全市渔业生产综合调查和渔具渔法改革工作

 

参与审核远洋渔业项目的立项,并协调项目实施

 

组织实施国家、省海洋捕捞强度控制方案和渔业许可制度

 

挖掘新渔场、组织开发中、深、远海捕捞业。

 

贯彻落实国家开发西、中、南沙渔场政策,组织渔民造大船,加强渔船技术培训

 

负责组织渔船防台风抢险救灾工作

 

6

指导全市海淡水养殖工作,负责全市水产养殖种苗管理和种苗生产许可证发放;管理内陆水域、浅海滩涂渔业开发利用工作;审核颁发养殖证。

指导全市水产养殖业布局结构和品种结构的调查

 

指导、监管全市海淡水养殖

 

负责内陆水域,浅海滩涂资源开发利用的指导和管理

 

负责水产养殖病害防治、新技术的试验示范和管理

 

负责全市水产养殖种苗的管理

 

进行种苗生产许可证和养殖许可证的审核发放

 

监管全市渔用药物和海淡水养殖饲料生产

 

7

履行国际国内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和渔业水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国际公约和规定,行使海洋监察、渔业船舶登记和渔政监督管理职能,管理全市渔业执法队伍,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涉外事件

代表国家行使渔业船舶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职能

 

指导全省渔业执法队伍建设和能力建设

 

组织和协调重大渔政执法行动,协调重大渔业纠纷,查处严重渔业违规事件

 

参与渔业涉外事件的调查处理

 

指导监督全省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维权护渔、专项巡航行动

 

管理渔港航标等港口安全设施

 

发布航行通告,参与监督渔港重大工程项目建设

 

指导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8

负责海洋与渔业生产统计、基础数据和信息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全市渔业食品安全管理,计划、策划项目编写和组织上报。

负责海洋经济核算和渔业统计工作

 

组织开展海域信息管理系统建设

 

组织开展全省海岛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海岛调查统计和海岛名称管理工作

 

组织建设和管理海洋综合信息系统

 

建立自然保护区信息化管理体系

 

指导与监督养殖证制度建设,实施水产养殖信息化管理

 

预测并发布渔产品市场信息

 

负责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信息录入与管理工作

 

负责中国渔业船员管理系统信息录入与管理工作

 

9

组织指导全市从事海洋与渔业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队伍建设和有关海洋与渔业的推广。

 

组织指导本系统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队伍建设

 

组织实施养殖新技术、新品种的推广示范计划和工作方案,组织开展技术咨询服务

 

负责渔业船员培训机构的资质认定;指导监督渔业船员培训和考核;监督船员持证上岗管理

 

负责水产品质量安全技术服务

 

组织开展科学技术推广工作

 

10

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检查监督;协同有关部门监管其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检查监督

 

负责编制年度省本级部门财政预算草案,并督促年度预算的执行

 

组织编制、审查、申报各类建设项目,负责厅系统建设项目财务管理,组织对在建建设项目分类实施监督管理和竣工验收

 

负责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

 

负责组织内部审计和内部控制工作

 

协同有关部门监管厅所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11

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工作、检查指导各镇的海洋和渔业工作。

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

 

检查指导各渔业镇海洋与渔业工作

 


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表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

海域使用权属管理

市海渔与渔业局

负责市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海域使用项目权属登记及证书发放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办法》、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6】27号)、《国家海洋局海域使用权登记管理办法》

某建设单位取得海域使用权后,向市海洋与渔业局提出海域使用权登记申请。市海洋与渔业局发放海域使用权证书后,将登记信息和证书扫描件传送至国土资源局。定期向国土资源局报送海域使用权登记情况。

市国土资源局

负责海域使用权不动产统一登记,发放不动产登记证书

2

填海竣工验收管理

市海渔与渔业局

负责围填海造地竣工验收前的用海管理。会同国土部门共同做好围填海年度计划、项目与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项目的统筹衔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办法》、《国家海洋局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管理办法》

某宗用海完成填海施工后,建设单位向市海洋与渔业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市海洋与渔业局组织召开编制填海竣工海域使用验收会。通过验收并到规定期限的,海域使用权人持市海洋与渔业局竣工验收批复、海域使用权证书和宗海图到国土部门办理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手续。

市国土资源局

负责围填海造地竣工验收后新增土地的用地监督管理和登记发证。

3

海域使用金管理

市海渔与渔业局

负责对全市海域使用金的征收,配合财政部门对海域使用金减免的管理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的征收管理的通知》、《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财政部和国家海洋局关于调整海域使用金免缴审批权限的通知》

某渔港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提出减免海域使用金的申请。市海洋与渔业局受理并作出审查意见,征求省财政厅同意后,由市财政局拟文批复,市海洋与渔业局会签,报市政府批准该海域使用金减免。

市国土资源局

参与全市海域使用金的征收管理,会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工作

4

海岸带管理工作

市海渔与渔业局

参与海岸带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拟定海岸带有关管理政策

《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规定》

某重点项目建设单位要在距离海岸线100米至200米之间的土地上建设酒店项目,项目所在地镇政府向市政府提出请示。市政府办公实分别征求市住建局、海洋渔业局和国土资源局初步意见。

沿海各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海岸带保护治理与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

5

陆源污染防治

市海渔与渔业局

1、提出设置入海排污口的意见;

2、负责对沿岸入海的排污口附近海域的监测和监视,发现异常变化,及时通报。

《海洋环境保护法》

当某入海排污口和海岸工程等陆源污染物排海,造成海洋污染后,海洋渔业局负责将监测到的海洋环境异常情况报告市国土资源局,由该局报告省环保厅调查处理。

市国土资源局

负责审批入海排污口设置。在批准前必须征求海洋、海事、省厅的意见。

6

渔具制造、维修、销售行为监管

市海渔与渔业局

组织实施渔具、渔法制度,开展先进渔具渔法的试验推广和技术培训。对违法制造、销售渔具行为进行监管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设计制造维修管理规定(试行)》;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渔业和工商部门在某镇组织开展渔具制造、销售联合整治行动,查获5家制造并销售售违禁渔具的作坊式“黑窝点”。这些制销行为同时违反了两部门的法律法规,最后由渔业部门收缴了违禁渔具,由工商部门按无照经营查处并取缔3个“黑窝点”

市工商局

负责查处无证无照生产、销售渔具的行为;协同开展渔具销售点执法检查

市边防局

打击外籍渔船海上走私、偷渡、内潜等违法犯罪活动。查处外国渔船在我省管辖领海海域时非法停船或者下锚,寻衅滋事;

《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建议增加第五条作为执法依据。

市外事办

协调处理涉外渔业事件,负责与省外交办对接沟通

海南省外事侨务办公室主要职责第八条

7

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市海渔与渔业局

负责水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农业部与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合作协议》,第四条第(一)款。《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市食安办组织水产品安全联合执法检查,发现养殖环节有违法用药情况,由市海洋渔业局进行执法处理;发现运输途中有添加违禁药物,进入市场或超市后发现水产品违禁药物残留超标,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执法处理。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负责水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对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市海洋与渔业局科室和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的行政执法工作,明确行政执法标准,规范处罚权。为使行政执法事项(含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奖励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透明、公开化,切实加强监管工作,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县海洋与渔业局各科室、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及从事渔业行政执法活动的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执法文书的合法性;

(三)行政执法责任制、监督制建立和执行情况;

(四)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

(五)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执行情况;

(六)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相结合进行。

(二)市海洋与渔业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或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根据市局部署或实际需要,组织开展所管辖区内的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四、监督检查措施

市海洋与渔业局各科室及其执法机关和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海洋与渔业局可以责令其改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执法文书不合法的;

(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其他应当改正的违法违规行为。

责令改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的,应当制作执法监督书面文书,文书中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检查的行政执法单位名称或工作人员姓名;

(二)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三)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四)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五)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作出文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执法监督书面文书的单位和个人,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进行改正,并书面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对书面文书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文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制作该文书的单位申请复查,并应写明申请复查理由。被申请单位应当在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复查的决定,决定复查的,应在决定做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申请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执行。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执法督查开展。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书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督查情况总结。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改正。受查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整改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五)督查结果反馈。市海洋与渔业局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六、监督检查处理

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执法的;

(二)无权限或者超权限实施行政执法的;

(三)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四)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五)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六)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七)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罚款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八)以其他方式代替行政处罚的;

(九)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十)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十一)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及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导致不利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后果的;

(十三)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十四)滥用职权,阻挠、干预行政执法活动或者包庇、放纵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五)按照规定需要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十六)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行政执法过错:

(一)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行政执法行为改变的;

(二)不可抗力或者因紧急避险等其他特殊情况,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

(三)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过错造成的行政执法过错;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予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情形。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一)诫勉谈话;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五)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

(六)吊销行政执法证件;

(七)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八)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九)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十)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理形式。

 

(二)用海用岛监管

对用海用岛的监管是海洋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主要包括与用海用岛相关的海域使用、海底电缆管道、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合理利用、领海基点和海岛巡查检查、海岛标准名称使用情况、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岸线管理等的监管。为切实落实监管责任,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海域、无居海岛使用人;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受委托实施用海、用岛论证、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海域评估、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等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海域使用人是否已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人是否按照海域使用权批复要求使用海域;海域使用权是否已过期。

(二)受托实施用海、用岛论证,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海域评估等事项是否超过委托范围、权限;实施行政许可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实施程序是否合法。

(三)无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环境情况,无居民海岛使用人是否已依法取得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无居民海岛使用人是否按照批准的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方案使用海岛(包括使用面积、用途、具体开发内容、海岛生态保护措施等),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是否已过期。

(四)实施用海用岛审批事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用海用岛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等,用海用岛是否及时、足额缴纳使用金,实施程序是否合法。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行使监督管理职责。不定期地对全市用海用岛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二)主要检查形式分三种:

1、专项检查:每年开展1-2次专项监督检查,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重大、疑难、复杂问题及时向市海洋与渔业局报告。

2、日常监督检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开发利用情况进行日常性检查。

3、不定期抽查:根据工作情况不定期对领海基点保护情况、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用岛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用海用岛形成的案卷、材料进行书面检查;

(二)到用海用岛现场实地检查;

(三)建立县常态化用海用岛监视监测体系进行监控;

(四)定期巡航检查辖区内用海用岛情况。

(五)编制用海用岛应急监视监测预案,定期组织用海用岛应急监视监测演练;

(六)现场监督执法、电子监控平台远距监控;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检查准备。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工作要求等。

(二)实施检查。若是专项检查,一般是先组织自查,再由检查人员到场检查,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自查情况汇报、与有关人员面谈询问、检查相关台账资料、现场勘验排查等形式进行;若是公众反映或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主动发现问题的日常检查,一般不安排自查,而是由检查人员直接到场进行检查。

(三)整改处理。对于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具体问题,需整改的坚决督促落实,责令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在海域使用以及海底电缆管道的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视情节轻重做如下处理: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作出代履行决定;

3、没收违法所得;

4、罚款。

(二)在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视情节轻重做如下处理: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作出代履行决定;

3、没收违法所得;

4、罚款;

5、在检查中发现经依法批准使用的无居民海岛三年内未开发利用的,可向市政府提出收回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建议;

(三)在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视情节轻重做如下处理: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作出代履行决定;

3、罚款。

(四)对行使海域使用审批,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的监督检查过程中,若发现违法违规问题,视情节轻重做如下处理:

1、对检查发现问题进行通报;

2、责令限期改正;

3、因法定条件可以撤销违法行政行为;

4、可依照相关规定由有权机关追究行政机关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5、因受委托机关行政许可工作人员的责任产生国家赔偿的,委托机关履行赔偿责任后,向受委托机关及该责任人追偿;

 

(三)对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

    对水产品质量安全实行属地管理制度。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属地管理事项职权的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

(三)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

(四)市海洋与渔业局部署的相关工作落实情况;

(五)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督查、评价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方式结合进行。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监督检查计划。每季度开展一次监督检查,年底进行一次考核评价。

(二)监督检查实施。通过调阅有关材料、实施现场检查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结果反馈。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受查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整改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五、监督检查措施

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责令其改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行为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行为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其他应当改正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行为活动中,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责令整改;对违法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应视情节严重,移交行政处罚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生产监管

渔业安全生产的监管主要包括与渔船安全生产相关的渔业船舶、渔业船员、渔港、渔业通信保障和渔业互助保险等的监管。为切实落实监管责任,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行政工作人员、渔业执法人员、基层渔业安全管理责任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安全生产制度建设情况,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

(二)渔业船员持证上岗、培训机构的日常管理与培训教育情况,基层主管部门考试监督与管理情况,渔业船员配备与任职、船员参加日常安全教育与应急演练,船东与船员履约等情况。

(三)船舶配备的救生设备、消防器材的配备,人员施救、逃生演练培训。协调事件处置过程中的各种关系情况。

(四)渔港管理部门制度制定与执行情况,渔业主管部门签证管理、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与突发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情况。

(五)渔业风险保障体系建设情况、安全事故理赔与事故预防的宣传教育情况。

(六)渔业安全生产行业管理部门及基层渔船管理组织安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

(七)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运行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加强渔船通信管理及渔业应急值班制度建设。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全面检查。由市海洋与渔业局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以渔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治为重点,组成若干个督查组分赴各渔业镇进行督察指导。行动总结形成书面材料,结合各地的检查总结,作为年终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依据。全面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

(二)专项检查。针对重大安全隐患问题、休渔时期前后、节假日、重大社会活动检查、上级交办事项等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检查情况总结报市局汇总,作为年终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依据。                                      (三)日常监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渔业安全生产相关活动和机构、人员进行日常性检查,对群众举报事项进行查处,重大事项及时向市海洋与渔业局报告。日常监督检查应保证每个季度1次。

(四)年终考核。制定年终考核工作行动计划,成立1至2个考核小组,由局负责领导带队分赴各渔业镇进行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年度考核。市海洋与渔业局将对年度考核情况进行通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地点、落实检查人员,明确检查要求及具体检查方式与方法。

(二)实施检查。在组织完成自查的基础上,由两名以上的行政执法人员组成检查组赴现场,通过明查暗访,与有关人员面谈询问、了解并听取被检查单位自查情况、检查相关台账资料、现场勘验排查等形式进行检查。

(三)形成报告。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将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反馈被检查单位,并向上级汇报检查结果。

(四)通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处理。对于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具体问题,需整改的坚决督促落实,责令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将整改结果报告市局。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渔业船舶的监督检查过程中,若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做如下处理:

1、禁止离港或责令停航、改航、停止作业。

2、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3、扣留船长职务船员证书。

(二)对渔业船员的监督检查过程中,若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做如下处理:

1、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2、扣留渔业职务船员证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渔政、渔港监督等地方机构的监督检查过程中,若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做如下处理:

1、通报批评。

2、对部门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做出行政处分。

3、涉及其他违法事项的,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五)对涉海涉渔专项资金执行情况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渔政渔监管理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二)专项资金金额、来源、分配标准和分配方法; 

(三)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审批部门、经办部门、经办人员、查询电话等;

(四)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包括资金分配明细项目及其金额,分配到市县、项目实施单位、企业和个人的情况,资金投入后的建设地点、规模、内容、标准等;

(五)工作实施情况。

(六)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包括项目财务决算报告、项目验收情况、绩效评价自评和重点评价报告、第三方评价报告、财政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审计结果公告等;

(七)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日常监督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主要包括要求市渔业主管部门提供自查报告,组织审计机构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尤其是监督分配、发放等关键环节进行监督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发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自查,出具自查报告;

(二)市海洋渔业局根据情况组织专项资金审计;

(三)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相关文件、材料和单据等,现场查阅或抽查,进行检查、复印、拍照、摄像。

(四)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五)市海洋渔业局出具自评报告;

六、监督检查处理

改进工作和实施问责。 

 

(六)渔船审批管理事项监管

渔船审批管理事项具体包括渔船购置、渔船制造、渔船更新改造和渔船报废等事项的审批以及渔业船舶登记证、渔业船舶所有权证及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审批。为有效执行国家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控制制度,严格控制渔船审批,强化渔船管理,切实落实监管责任,特制定如下监管措施。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渔政渔监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审批的渔船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来源是否合法有效;

(二)审批事项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三)是否签发《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四)渔船制造、更新改造,是否严格按照船型设计图纸批准内容在合理范围内进行设计施工;

(五)渔船制造、更新改造,是否有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核发的准建证(开工令);

(六)渔船制造、更新改造是否在《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有效期内完成。

(七)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登记证和渔业船舶所有权证发放是否按要求履行申请审批手续;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发放是否符合规定的核定权限和证书类别,核定的内容是否与相关批准文件核准内容一致;是否按要求实行签发人制度。

(八)渔业捕捞许可证是否按要求开展年度审验工作;渔船变更后,是否及时换发渔业捕捞许可证。

(九)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登记证和渔业船舶所有权证是否按规定办理收回和注销手续。

三、监督检查方式

对渔船审批和证件办理情况采取专项调查,定期检查和综合检查的方式进行监督。对审批的相关案卷进行调阅、评查。同时结合集中座谈,单独座谈,访察座谈的方式了解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执行情况,信访案件的处理情况及渔民群众的意见反映情况。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渔船购置、制造、更新改造和进口的审批情况以及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登记证和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的审批发放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定期检查和综合检查;

(二)定期对渔船审批管理事项的审批案卷进行评查,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核查实施情况;

(三)听取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渔政渔监部门的情况汇报;

(四)根据上级工作部署或受理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案件等需要组织开展不定期检查;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选定监督检查对象,确定监督检查方式和人员;

(二)通知监督检查对象,提前做好迎检准备工作;

(三)按照确定的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四)对渔船审批管理中存在不当或违规行为的,及时纠正并给予业务指导;

(五)情况汇总,形成监督检查报告,对监督检查的结果进行通报。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思想重视不够,推进不力,配合不到位,失职失责,致使工作未能按时完成的,要追究责任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对不符合船舶安全技术规则和标准设计,未遵守《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规定事项,未按船型图纸进行施工的,责令停工整改,满足要求后方可开工。对于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三)签发人越权、违规签发,或擅自更改《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或《渔业捕捞许可证》,或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视情节对有关签发人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或取消签发人资格等处分;签发人及其所在单位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占或者私分罚没财物的;参与和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刁难当事人或者收受贿赂的;违法实施渔业行政审批的;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五)越权、违规签发或擅自更改的证书由其上级机关收回;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批准文件,办理相关证书的,应当予以撤销。


四、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海洋与渔业实用技术培训

组织对渔业从业人员开展海洋安全知识、渔业实用技术和渔业船员培训。

局相关科室

23331703

推广海洋与渔业实用技术;普及海洋渔业科学技术。

市技术推广

23328807

对我市的水产养殖从业人员进行水产品质量安全知识、水产健康养殖技术、病害防治等培训。

局经管科、技术推广

23335116

2

组织海洋与渔业科普及宣传活动

组织宣贯海洋与渔业法律法规,推广普及海洋与渔业科普知识;宣传海洋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普及海洋科普知识和海洋灾害防御相关知识;组织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知识普及和宣传,组织海洋宣传日活动。

局相关科室、渔政渔监机构

23328807、233310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