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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市国土资源局责任清单

发布时间:2016-07-02   

儋州市国土资源局责任清单

目录

 

一、部门职责

二、职责边界表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建设用地供地监管

(二)不动产登记事项监管

(三)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事项监督

(四)集体建设用地(长期用地)审批事项监督

(五)临时用地审批事项监督

(六)土地开发项目监管

(七)土地整理项目监管

(八)矿山开发利用情况年度检查事项监管

(九)采矿权许可事项监管

(十)矿山闭坑事项监管

(十一)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收取使用事项监管

(十二)违法案件查处监管

(十三)测绘事项监管

四、公共服务事项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1

贯彻实施国家土地资源管理、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执行上级有关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管理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

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单位和个人对土地、矿产、测绘法律法规的执行和遵守情况

 

负责协助司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和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组织矿产资源调查评价,编制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

负责矿产资源保护与管理开发利用规划、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与实施;负责编制和修订市、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

监督检查全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单位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和矿山使用权争议,查处各类违法案件。

受理上级批办、其他部门移送及单位和个人对土地、矿产、测绘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调查处理土地、矿产、测绘违法案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按照职责权限对交办的信访案件进行查处

 

贯彻落实全市土地确权、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及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的法规、政策

 

4

制定全市基本农田保护规划,组织基本农田保护和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工作,确保耕地面积只能增加,不能减少。

负责拟定全市基本农田保护、耕地特殊保护、耕地开垦、土地复垦、未利用地开发和农用地转用等有关规定并组织实施

 

负责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的监督管理,指导和监督土地开发、复垦工作

 

组织耕地开发的立项、检查、验收

 

5

组织实施全市城乡不动产登记工作,牵头不动产的档案和人员的移交接收工作,建立不动产信息共享平台,组织不动产调查、统计,负责全市城乡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

贯彻落实不动产确权、登记,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的法规、政策

 

负责不动产的确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

 

组织开展全市城镇不动产调查和统计;牵头不动产的档案和人员的移交接收工作

 

负责建立不动产信息共享平台,对全市不动产管理工作的指导

 

6

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管理;组织制定基准地价;加强土地市场管理。

负责日常地价评估、土地估价技术报告备案

 

负责国土系统综合统计月报、季报、半年报和年报

 

负责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补办土地出让手续

 

负责全市土地使用权和采矿权的招标、拍卖、挂怕出让等交易中的服务

 

7

负责全市各类非农业建设用地的审查批报;负责全市矿产资源采矿权的审查报批;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实施监督管理,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管理地质资料。

承办采矿权审核报批登记工作

 

负责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协议等形式出让

 

调处采矿权纠纷

 

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

 

负责监督检查矿山安全生产

 

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工作

 

负责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单独选址、新民居等建设项目用地征收(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规划组卷

 

8

组织开展全市地质灾害防治,保护地质环境。

监督管理地质勘查活动

 

负责全市地质环境保护管理、地质灾害预防预报、地质遗迹保护管理

 

负责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监督执行

 

9

负责全市测绘行政管理工作,组织地形地籍测绘,管理测绘资料。

负责对全市地籍管理工作的指导

 

负责全市地理信息工作

 

负责全市国土资源测绘的技术性服务工作

 

10

依法征收各项规费;协助税务部门征缴有关税费。

协助财政税务部门征收有关税费

 


二、职责边界表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

地质灾害防治

国土资源局

组织、协调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拟订年度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及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水务局

负责山洪灾害、水库(坝、渠)等水利设施引发和遭受地质灾害的排查、监测和防治工作及地质灾害应急相关工作

气象局

做好气象信息的收集,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信息及地质灾害应急相关工作

交通局

负责交通干线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监测、应急处置和防治工作及地质灾害应急相关工作

2

土地、矿产违法案件查处

国土局

依法组织查处全市重大土地、矿产违法案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4、《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5、国土资源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苦于意见》;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9《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31

案例一:甲某未取得采砂许可证,在河道内采挖砂石、取土和淘金等活动,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案例二:乙某未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非法占地,如果在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也应处理;如果所占土地属于风景名胜用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也应处理;如果所占土地涉及自然保护区的,环保部门也应处理;如果土地属于违规流转的,农业部门应对违规流转问题进行处理;如果占用耕地、林地、草地,涉嫌破坏农用地犯罪的,需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违法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应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果违法当事人为国家公职人员的,应移送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给予行政纪律处理;如果所占土地属于国家机关或工作人员违法批准的,应移送检察机关处理。

公安局

对国土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的土地、矿产违法案件要及时受理和侦查,并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环保局

负责对造成基本农田环境污染的进行监测和评价

住建局

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房屋预售许可证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对违法销售行为依法查处

水务局

负责全市内河道采砂的监督管理工作

检察院

对国土部门和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依法处理

法院

对申请强制执行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及时受理

电力局

对违法企业采取断电措施

3

殡葬管理

民政局

负责对全县公益性墓地、纳骨堂等骨灰安放设施建设的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制止和处理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行为

《海南省殡葬管理办法》(199664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发布);20121222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3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殡葬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国土局

对违法土地管理规定,占用耕地建坟,破坏种植条件的行为进行查处

4

林地地类认定和调查

林业部门

林地类认定和调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5.《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6.《海南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7.《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8.《海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林业部门认定和调查的林地面积包含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确定的林地、部分园地、部分建设用地、部分未利用地,与国土部门认定的林地面积差异较大,口径不一致。

国土局

林地地类认定和调查

5

水行政执法

水务局

负责对一般水事违法案件立案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海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据群众举报,王某多次在河道内开采河道砂石,且未办理采砂许可证。经水务局调查,非法采砂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可能超过5万元。水务局向国土资源局通报,由其向市级地质勘查部门提出鉴定申请。依据鉴定报告,如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5万元以上,移送市公安局进行查处。2、接到群众举报河道内有人在倾倒固体废弃物后,水务局派出执法人员现场核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之规定,当即与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系,由其进行立案查处。

国土资源局

根据水务部门要求负责对河道非法采砂所造成的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鉴定工作。

6

河道采砂管理

水务局

负责制定采砂管理制度和采砂许可程序,督导全县采砂许可证的办理和日常采砂管理工作

《海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

某砂坑正在进行非法采砂,接到群众举报后,水务执法部门赶到现场进行水行政执法检查,必要时联系公安部门进行联合执法。交通部门负责对通航及非法运输车辆的查处,水务河道管理部门负责监督采砂管理制度及采砂许可程序,国土部门对采砂土地权属进行管理。

国土资源局

协助水利部门做好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

7

气象防灾减灾

气象局

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组织气象灾害防御联合会商,编制年度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计划,组织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成员单位研究全县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海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海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儋州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国土局

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及周边地区的气象灾害引发的地质灾害防御工作开展情况的督导和巡查,组织做好由暴雨等造成的滑坡、泥石流等气象灾害次生灾害的防御、应急工作。

8

整合不动产登记管理

国土局

负责牵头整合不动产登记管理工作,制定各类不动产移交方案。协调林业、房产、海洋、土地承包等不动产的档案和人员的移交接收工作,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平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林业部门

负责协助国土部门整合不动产登记管理工作,有序开展森林林木所有权登记档案的移交工作,协助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平台。

农业局

负责协助国土部门整合不动产登记管理工作,有序开展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档案的移交工作,协助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平台。

海洋局

负责协助国土部门整合不动产登记管理工作,有序开展海域使用权登记档案的移交工作,协助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平台。

住建局

负责协助国土部门整合不动产登记管理工作,有序开展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档案的移交工作,协助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平台。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建设用地供地监管

为了切实做好建设项目用地批后监管工作,特制定以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儋州市辖区内取得土地并尚未完成土地复核验收的用地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供地项目审批完成后,用地单位是否按合同约定缴款时间和金额缴纳出让金;

(二)交地手续完成后,用地单位是否按要求悬挂《信息公示牌》,是否按合同约定开工时间准时开工;

(三)用地单位是否按合同约定竣工时间及时竣工;

(四)对未按约定开工期限一年以上尚未开工的,是否判定为闲置土地,对闲置土地是否已进行处置。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采取科室内部交叉监督检查、科室之间协同监督检查方式。

(二)用地科在供地完成后将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等信息录入监管系统。

(三)根据批后监管系统提醒,督促用地单位及时缴费,按时开竣工。

(四)用地科负责实地巡查,定期更新批后监管系统相应信息。

(五)对群众投诉、举报用地单位的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项目供地完成后,将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信息录入监管系统,确保录入信息详尽、准确。

(二)系统根据监测时点(即合同约定缴款时间),提前30天进入出让金缴纳提醒,根据用地单位实际缴费情况进行系统数据更新,对未按时缴费的进行催缴。

(三)交地完成后进入信息公示巡查阶段,相关人员将《信息公示牌》交给用地单位,提示用地单位在项目所在地醒目位置挂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系统根据监测时点(即合同约定开工时间),提前30天进入开工提醒,对实际开工情况进行拍照并填写跟踪管理卡,对未按时开工的下发开工通知书。

(五)对已开工的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巡查,巡查的内容包括是否停工、停工时间、开工面积、投资额度、是否改变用途、是否已移位等信息。巡查人员需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巡查时间并上传现场照片、跟踪管理卡。

(六)系统根据监测时点(即合同约定竣工时间),提前30天进入竣工提醒,若经实地查看该项目此时已完工的,将项目实际完工时间或通过规划竣工验收的时间录入系统,并上传现场照片、跟踪管理卡;若此时项目尚未竣工的,发出《竣工建设提醒》,提醒用地单位及时竣工并做好签收工作。

(七)若用地单位超过约定开工期限一年以上尚未开工的,系统将判定项目闲置,定期进行查看监测,经核实项目现状确未动工后,移交执法执法大队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程序进行调查处置,并在系统中进行闲置认定及处置方案录入。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按照上级要求制定动态巡查子系统工作流程,明确职责分工;

(二)为提高用地单位用地意识,供地审批手续完成后对用地单位进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的解释,提高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开发利用土地的意识;

(三)通过交叉巡查、不定期抽查等形式,杜绝欺骗行为。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截止日期将近,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发出《出让金缴纳提醒通知单》,提醒用地单位按时缴纳出让金;对超期未缴纳出让金的,向用地单位发出《出让金催缴通知单》,提醒相关违约责任,并做好送达回执等证据保存工作。

(二)根据开工监测期间巡查结果项目尚未开工的,相关人员在约定开工期限次日对项目再次进行巡查,若仍未开工的,调查未开工原因并在系统中进行开工违约认定。若认定为政府原因或不可抗力的,督促用地单位及时办理开竣工延期手续,延期申请批准后对合同信息进行变更;若认定为企业自身原因的,在认定违约后及时通知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进行正式调查,并发出《开工建设履约通知单》。

(三)根据竣工监测期间巡查结果项目尚未竣工的,相关人员在约定竣工期限次日对项目再次进行巡查,若仍未竣工的,调查项目未竣工原因并在系统中进行竣工违约认定。若认定为政府原因或不可抗力的,督促用地单位及时办理竣工延期手续,延期申请批准后在系统中对合同信息进行变更;若认定为企业自身原因的,在认定违约后及时通知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进行调查处置,并发出《竣工履约通知》。

(四)若用地单位超过约定开工期限一年以上尚未开工的,系统将判定项目闲置,定期进行查看监测,经核实项目现状确未动工后,移交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程序进行调查处置,并在系统中进行闲置认定及处置方案录入。

 

(二)不动产登记事项监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不动产登记,切实保障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以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类不动产登记对象(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及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的不动产权利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不动产权属来源是否完备,不动产登记是否达到要求;

(二)不动产登记程序是否合法;

(三)违法违规登记是否存在;

(四)不动产登记资料是否规范;

(五)不动产登记证书管理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采取不动产登记局和不动产登记中心内部交叉监督检查及各科室之间协同监督检查方式。

(二)每宗不动产提交登记资料时当场检查;

(三)每年组织1-2次案卷评查;

(四)通过不动产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监督;

(五)根据公众投诉举报,开展个案重点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提交不动产登记申请资料时,当场核对检查;

(二)不定期进行不动产登记事项专项检查;

(三)对不动产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监管过程中和不动产督察、不动产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以及公众投诉举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登记个案,经调查核实后依法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通过不动产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不动产权利证书管理系统和不动产登记专项检查以及公众投诉举报,发现不动产登记中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

(二)登记机关调查核实;

(三)对不规范的地方进行整改完善,对错误登记通过更正登记等措施纠正。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对象有涂画不动产权利证书等情形且情节较轻的,视情对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对采取欺骗手段,骗取不动产登记;伪造、涂改不动产证书等情形的,依法进行立案调查;

(三)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置。

 

(三)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事项监督

儋州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农村宅基地审批事项,为了加强对该审批事项的情况实施监督和纠错,儋州市国土资源局适时对该审批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宅基地批准使用者使用土地情况及宅基地审批档案。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主要对土地规划认定审核情况、宅基地审批要件情况、是否符合审批政策等内容进行监管。宅基地审批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海南经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是否存在未依法建立宅基地审批档案或者档案审批核心要件缺失的行为;

2.是否存在不符合土地规划的范围内审批宅基地的行为;

3.是否存在宅基地审批人不符合审批条件而做出审批的行为;

4.是否存在审批位置与建造位置不符合的情况而未纠正的行为。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监督检查:国土资源局有关工作人员负责宅基地审批土地规划意见的确认工作,宅基地审批土地规划确认率100%

2.宅基地审批书面检查:每季度集中检查不少于1次,每次由国土资源局对辖区内上季度宅基地审批卷宗书面检查,检查率100%

3.宅基地实地检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抽取不少于审批量的10%进行实地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属地监督管理:地籍科牵头,各国土所配合,对辖区内宅基地土地规划确认工作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二)开展统一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地籍科牵头,各国土所配合,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等方式,主要检查宅基地审批户资格问题,宅基地审批书面要件是否符合问题,宅基地审批程序是否到位问题,宅基地审批与建造位置是否同一问题。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国土资源局相关工作人员持证进行检查,检查档案的完整程度、审批的规范程度等;

(二)检查后汇总发现的情况及时反馈;

(三)对发现严重问题的宅基地审批档案进行证据固定并依法作出处理。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对发现的情况进行现场反馈;

(二)发现问题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三)发现宅基地未按照审批内容建设,产生违法用地行为的,立案查处。

 

(四)集体建设用地(长期用地)审批事项监督

儋州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使集体地审批事项,为了加强对该审批事项的情况实施监督和纠错,儋州市国土资源局适时对该审批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土地使用权人使用土地情况及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档案。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主要对土地规划认定审核情况、土地审批要件情况、是否符合审批政策等内容进行监管。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是否存在未依法建立土地审批档案或者档案审批核心要件缺失的行为;

2.是否存在不符合土地规划审批集体建设用地的行为;

3.是否存在审批位置与建造位置不符合的情况而未纠正的行为。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监督检查:规划科负责集体土地规划意见的确认工作,审批中土地规划确认率100%

2.集体土地审批书面检查:每季度集中检查不少于1次,每次由国土资源局对辖区内上季度集体土地审批卷宗书面检查,检查率100%

3.实地检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抽取不少于审批量的10%进行实地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采取科室内部交叉检查、科室之间互查、科所协同检查方式。

(二)监督管理:规划科负责对辖区内集体建设用地土地规划确认工作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三)地籍科牵头,各国土资源所配合,开展统一检查和不定期抽查:主要检查集体建设土地审批书面要件是否符合,土地审批程序是否到位,土地审批与建造位置是否同一等问题。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地籍科指派相关人员(包括国土所)持证进行检查,检查档案的完整程度、审批的规范程度等;

(二)检查后汇总发现的情况及时反馈;

(三)对发现严重问题的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档案进行证据固定并依法作出处理。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对发现的情况进行现场反馈;

(二)发现问题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三)发现集体建设用地未按照审批内容建设,产生违法用地行为的,由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立案查处。

 

(五)临时用地审批事项监督

为了加强对临时用地审批事项实施监督和纠错,儋州市国土资源局适时对该审批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临时用地使用者土地使用情况及临时用地审批档案。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主要对土地规划认定审核情况、临时用地审批要件情况、是否符合审批政策等内容进行监管。临时用地审批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是否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是否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是否存在未依法建立临时用地审批档案或者档案审批核心要件缺失的行为;

2.是否存在不符合土地规划的范围内审批临时用地的行为;

3.是否存在审批位置与使用不符合的情况而未纠正的行为;

4.是否存在不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5.是否存在在临时用地批准范围内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现象。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监督检查:规划科负责临时用地审批土地规划意见的确认工作,临时用地审批土地规划确认率100%

2.临时用地审批书面检查:每季度集中检查不少于1次,每次由国土资源局对辖区内上季度临时用地审批卷宗书面检查,检查率100%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采取科室内部交叉检查、科室之间互查、科室和国土资源所协同检查方式。

(二)监督管理:由国土资源所负责对辖区内临时用地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三)用地科牵头,各国土资源所配合,开展统一检查和不定期抽查:临时用地审批书面要件是否符合问题,临时用地审批程序是否到位问题,临时用地审批与使用位置、用途是否同一问题;批准范围内是否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等。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用地科指派相关人员(包括国土资源所)进行检查,检查档案的完整程度、审批的规范程度等;

(二)检查后汇总发现的情况及时反馈;

(三)对发现严重问题的临时用地审批档案进行证据固定并依法作出处理。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对发现的情况进行现场反馈;

(二)发现问题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三)发现临时用地使用者未按照审批内容建设,产生违法用地行为的,移交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依法查处。

 

(六)土地开发项目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项目的有效监管,特制定以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项目实施单位及施工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依法依规上报土地开发项目,是否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项目实施;

(二)是否存在未按项目批准范围实施,是否存在破坏生态环境和地质环境进行实施;

(三)开发造新增耕地质量情况和后期管护是否到位,是否存在非法占用、破坏农田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市土地开发整理储备中心负责日常巡查、专项督查和全面检查等。

(一)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

(二)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不少于30%

(三)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50%

(一)特殊重大事项单独检查(视情况)。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市土地开发整理储备中心联合各相关科室对项目的立地条件实地踏勘。

(二)检查项目相关材料:

1.立项档案资料是否完整,前后数据逻辑关系是否一致;

2.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条件和要求,项目实施前坡度是否超过25度;

3.项目区规划新增耕地是否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

4.项目涉及林地、园地、水域等地类的,是否已征得相关部门同意;

5.项目规划设计图是否符合要求。

(三)对项目实施进行日常检查。市土地开发整理储备中心根据项目实施进展及时登记有关信息,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管,利用信息系统全程跟踪项目实施过程,视情况赴实地督查指导,确保项目工程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规划设计实施建设,并听取群众意见,对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侵害群众利益事件及时查处。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通知监督对象;

(二)督查对象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检查所需项目台账、报件资料、工作情况汇报、审计报告、监理报告等材料;

(三)市土地开发整理储备中心(或联合相关科室)对项目进行实地项目踏勘,实施检查和项目验收;

(四)对核查发现有问题的,责令整改;

(五)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经检查发现问题的,责令整改,问题严重的可依法交由有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理甚至司法处理等。

 

(七)土地整理项目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项目的有效监管,特制定以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项目实施单位、项目施工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整体项目批准后,是否按照批准方案规范实施;项目是否及时完成实施通过验收。

(二)整理项目用地是否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限制建设区或禁止建设区,规划用途为一般农田、新增一般农田、林地、新增林地、园地、新增园地等非建设用地;是否符合二次变更详查;是否属于土地整理项目范围或可调整区域内。

(三)项目实施有无损害群众利益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市土地开发整理储备中心负责日常巡查、专项督查和全面检查等。

(一)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

(二)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不少于30%

(三)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50%

(四)特殊重大事项单独检查(视情况)。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是否按照规划要求开展项目实施。

(二)土地整理项目相关材料:

1.立项档案资料是否完整,前后数据逻辑关系是否一致;

2.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土地整治规划;

3.项目区规划新增耕地是否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

4.项目规划设计图是否符合要求。

(三)对项目实施进行现场检查。市土地开发整理储备中心根据项目实施进展及时登记有关信息,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管,利用信息系统全程跟踪项目实施过程,视情况赴实地督查指导,确保项目工程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规划设计实施建设,并听取群众意见,对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侵害群众利益事件及时查处。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监督对象按要求上报项目立项、验收资料、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监理报告、审计报告等材料;

(二)市土地开发整理储备中心联合各相关科室对具体项目实地踏勘、实施检查和项目验收;

(三)对不符立项条件的项目不予立项、对实施中发现有问题的项目责令整改,对不符合项目验收条件的不予验收通过;

(四)将项目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经检查发现问题的,责令整改,问题严重的可依法交由有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理甚至司法处理等。

 

(八)矿山开发利用情况年度检查事项监管

为切实做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年检工作,加强对采矿权人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日常监督管理,特制定以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凡持有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不含地热、矿泉水)。新设采矿权在71日后投入生产的,可不参加本年度年检。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实施情况。

()采矿权人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依法采矿情况。

()采矿许可证变更、延续及采矿权转让情况。

()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及“三率”情况。

()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等法定费用缴纳情况。

()矿产资源储量占用备案、矿山储量动态监测和采矿权界桩、标识、标牌设立情况。

()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发义务情况,绿色矿山建设情况。

()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

()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实施情况(获得国家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支持的矿山企业)。

()日常监管、检查和督察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受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履行情况。

(十一)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

专项督查:年度检查,检查面10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委托专业机构对矿山开发利用情况实施动态监测,每年不少于1次,根据动态监测报告进行实地检查,检查率不低于50%: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现场检查矿山开发利用情况;

()查阅相关的资料;

()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意见,需要整改的问题,检查人员现场出具整改通知书;

()被检查单位整改完成后,将有关整改落实情况报市国土资源局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接受任务:矿产管理科指定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和各国土所共同完成本年度矿山开发利用情况检查工作;

(二)报送资料。通知采矿权人按要求报送材料及电子报盘;

(三)年检审查。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对辖区内采矿权人的实地检查,填写实地检查表,并结合实地检查对采矿权人报送的年检资料进行审查,签署“合格”或“不合格”的意见;发现问题的,责令采矿权人限期改正,有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

(四)迎接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对下级实施年检的采矿权人开展抽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年检合格的。采矿权人持采矿许可证副本,到国土资源局矿产管理科加盖年检合格专用章。

(二)年检不合格的。矿产管理科工作人员发现采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下发整改通知,责令采矿权人限期改正。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并通过复查验收的,确定为年检合格;在期限内未完成整改或经复查仍不合格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移交执法执法大队依法进行处罚。

1、故意逃避或拒绝年检的。

2、提交的年检资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或弄虚作假的。

3、未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延续、转让手续的或采矿许可证过期的;抵押采矿权后不登记备案的。

4、未依法履行矿产资源储量备案登记、未按要求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测和不提交矿山储量年报的。

5、未设立采矿权标识牌,破坏或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地面标志的。

6、未依法履行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或出让所得)、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缴纳义务的。

7、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三率”指标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8、未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义务的。

9、超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开采的。

10、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的。

11、应建设绿色矿山而未建设的。

12、受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处罚未履行到位的;对上一年度年检和日常监督、检查、督察中发现问题整改不到位的。

13、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

 

(九)采矿权许可事项监管

为了进一步规范矿山企业的采矿行为,切实做好采矿权年检和日常监管工作,特制定以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实施情况。

(二)采矿权人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依法采矿情况。

(三)采矿许可证变更、延续及采矿权转让。

(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及“三率”情况。

(五)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和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等法定费用缴纳情况。

(六)矿产资源储量占用登记、矿山储量动态监测和采矿权标识牌设立情况。

(七)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发义务情况,绿色矿山建设情况。

(八)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实施情况(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矿山企业)。

(九)日常监管、检查和督察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矿区界桩、最低开采标高标牌、信息牌)。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受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履行情况。

(十)有无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年检。矿管科每年进行一次实地检查,报送纸质及电子资料。

(二)日常监管。矿管科及各国土所指派工作人员进行不定期巡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明确任务。根据年检信息报备管理系统提示,明确年检任务、工作要求、工作标准。

(二)报送资料。矿管科通知采矿权人于次年的131日前按要求报送材料及电子报盘(采矿权人持有两个以上采矿许可证的,按采矿许可证一证一报)。

(三)年检审查。矿管科在次年331日前对辖区内采矿权进行实地检查(实地检查率不得低于50%),填写实地检查表,并结合实地检查对采矿权人报送的年检资料进行审查,应签署“合格”或“不合格”的意见;发现问题的,应责令采矿权人限期改正,有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

(四)日常监管。矿管科对全市持证矿山企业每月巡查不少于1次,各国土所对辖区内持证矿山企业每月巡查不少于4次。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主要包括要求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每年上报年检电子报盘,对企业开展年度检查。

(二)每年度委托具有资质的地勘单位进行储量动态监测,防止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年检合格的。采矿权人持采矿许可证副本,到年检实施机关加盖年检合格专用章。

(二)年检不合格的。年检实施机关发现采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下发整改通知,责令采矿权人限期改正。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并通过复查验收的,确定为年检合格;在期限内未完成整改或经复查仍不合格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移交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依法进行处罚。

1.故意逃避或拒绝年检的。

2.提交的年检资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或弄虚作假的。

3.未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延续、转让手续的或采矿许可证过期的;抵押采矿权后不登记备案的。

4.未依法履行矿产资源储量备案登记手续、未按要求开展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和不提交矿山储量年报的。

5.未设立采矿权标识牌,破坏或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地面标志的。

6.未依法履行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或出让所得)、矿山地质治理保证金缴纳义务的。

7.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三率”指标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8.未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义务的。

9.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的。

10.应建设绿色矿山而未建设的。

11.受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处罚未履行到位的;对上一年度年检和日常监督、检查、督察中发现问题整改不到位的。

12.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

 

(十)矿山闭坑事项监管

为了进一步规范矿山闭坑工作,预防关闭矿山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定以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应当闭坑的矿山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按规定将地质、测量、采矿资料整理归档,并提交关闭坑地质报告、关闭矿山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是否完成有关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劳动安全、水土保持的工作,或缴清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的相关费用。

(三)闭坑后是否封堵到位,采矿权人在批准的开采范围内终止一切采矿活动,关闭全部生产系统。

(四)闭坑后是否依法申请注销。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矿管科牵头,各国土所配合进行实地检查,检查率为100%

(二)专项检查,闭坑后会同相关部门专项检查一次。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实地踏勘,查阅档案资料;

(二)总结检查情况,对封堵不到位,采矿权人没有停止采矿活动或关闭全部生产系统的矿山企业书面告知,并责令限期整改;

(三)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五、监督检查措施

现场踏勘、查阅档案资料,对闭坑矿山情况开展检查,对执行未到位的矿山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并组织再次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未完成下列工作的矿山企业,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矿山企业不予办理注销登记:

(一)按规定将地质、测量、采矿资料整理归档,并汇交闭坑地质报告、关闭矿山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完成有关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劳动安全、水土保持的工作,或缴清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的相关费用。

(三)闭坑后封堵到位,采矿权人在批准的开采范围内终止一切采矿活动,关闭全部生产系统。

(四)出现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罚。

 

(十一)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收取使用事项监管

为了规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收取使用,确保采矿权人在开采矿产资源过程中及其在闭坑、停办、关闭矿山后为保护矿山自然生态环境,防治地质灾害和水土流失、恢复植被等工作,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凡持有在辖区内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采矿权人委托编制《治理方案》是否通过专家评审及审查,核定治理方案中明确的治理经费概算。

(二)是否签订《治理责任书》,并是否按照责任书的要求足额缴纳治理保证金。

(三)是否符合治理保证金返还条件;对是否合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科室内部交叉检查等方式。

(一)针对采矿权延续、变更、新设、转让、注销、吊销的不同环节进行检查;

(二)针对采矿人是否落实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作,是否按照治理方案进行边开采边治理;

(三)申请返还部分的治理保证金的矿山,后续治理工作是否跟进;

(四)治理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缴纳台账是否健全。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矿管科指定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专项检查及年检工作核查各采矿人足额缴纳治理保证金情况;

(二)发现被检查采矿人未及时或未足额缴纳治理保证金情况的,发出书面催缴通知书。

(三)会同财政、环保、林业等相关部门对照《治理方案》组织验收检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发现采矿人缴纳的治理保证金低于治理方案中明确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经费概算,应责令采矿人按照规定的程序补缴治理保证金。

(二)对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治理保证金的矿山企业,不予通过其矿产开发利用年检。

(三)按《治理方案》验收合格的。

1.分期实施恢复治理的矿山企业,按治理面积占矿区范围面积的比例退还治理保证金。

2.治理责任书确定期限内完成恢复治理的矿山企业,按交工、竣工验收报告全额退还治理保证金。

(四)恢复治理工程验收不合格,经责令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治理标准,采矿权人拒绝实施恢复治理的,缴存的治理保证金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五)移交执法执法大队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十二)违法案件查处监管

为切实做好全市土地、矿产资源的管理工作,加强对土地矿产案件的查处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管理法》、《海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试行)》,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查处违法案件的执法大队、国土所的相关工作人员以及案件查处的程序、卷宗等。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的贯彻及依法行政的执行情况;

(二)对土地、矿产违法行为(包括卫片)是否做到及时发现、及时立案、及时依法进行处理;

(三)违法案件的处理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有以罚代法、超越法定职权范围,乱罚款的问题;

(四)违法案件处理是否按照《海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执行;是否有滥用自由裁量权的问题;

(五)文书制作是否规范;

(六)案卷文书归档是否及时,档案管理是否规范;

(七)有无违反土地、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采取科(所)内部交叉检查,科所之间互查等方式。

(二)听取汇报。听取土地矿产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及进展情况汇报。

(三)实地检查。到土地、矿产违法行为现场进行实地检查处理及整改情况是否到位。

(四)案卷检查。查阅文书案卷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根据群众举报和发现的重要线索,开展个案重点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执法大队、国土所将巡查、摸排、举报、上级部门交办的的违法用地、用矿行为的名单进行汇总,对照名单查看处理是否全面,有无遗漏;

(二)查看案卷档案。文书是否规范,执法案卷是否符合法律条款(含处罚自由裁量),认定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调查取证是否充分,对人对事是否处理到位等。执法案卷中是否存在处罚决定书作出的罚款额度高于或低于法律规定的上限或下限。

(三)核查程序是否合法。是否依法行政,是否存在超越法定职权范围乱罚款、乱收费,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滥用处罚自由裁量权等问题。对发现的问题责令进行整改。

五、监督检查措施

执法大队牵头、各国土所配合,每半年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联合检查一次,采取听取工作汇报,抽查案卷档案,查阅相关资料,实地查看违法用地、违法采矿行为现场,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隐瞒不报、漏报,有案不查的执法人员,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并视情节进行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二)对违反查处程序、文书案卷不规范的,责令依照相关规定予以整改。

(三)对知错不改,我行我素,甚至充当违法用地、违法采矿行为保护伞的执法人员,要启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制,进行全面调查询问,情节严重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十三)测绘事项监管

儋州市国土资源局(地理信息局)负责全市测绘事项的监督管理工作。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辖区内从事测绘业务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从事测绘业务的单位是否拥有相应资质,是否已在市国土资源局(地理信息测绘局)登记备案;

(二)从事测绘业务的单位是否严格实行执业信息公开制度;

(三)从事测绘业务的单位是否按规定与业主单位签订合同,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程序

(一)监督检查由地籍科、测绘科牵头,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对委托合同的规范性和报告的质量进行审核;

(三)对受理的业主单位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测绘单位工作进行监管,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服务;

(二)对测绘项目的收费标准、服务时间通过网站进行公示;

(三)通过检查确定警示名单和黑名单,并进行公示。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发现从事测绘的单位未按照要求进行备案登记的,不得在辖区范围开展相关业务;

(二)对未按要求在市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进行信息公示或公示信息有误的,要求及时整改;

(三)根据检查结果,对列入警示名单的测绘单位加强日常监管,不得进入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名录库,对进入黑名单的测绘单位实行即时退出制,三年内不得进行备案。


四、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4.22”世界地球日主题宣传活动

按照活动周主题,结合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建设绿色矿山、保护地质(生态)环境、发展循环经济等内容,向公众宣传国土资源国情国策,普及国土资源科学知识,推广新理念、新方法和新技术,引导全社会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共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办公室

0898-23882398

2

6.25”全国土地日主题宣传活动

开展土地资源国情国策、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宣传服务活动

办公室

0898-23882398

3

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咨询服务

政策法规咨询服务

法规科、办公室

0898-23882398

4

8.29测绘法宣传日活动

开展测绘地理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全社会对测绘地理信息法律法规及工作积极性的认识,引导全社会更加关注、理解、支持测绘地理信息事业,为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办公室、测绘科

0898-23882398

5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发布

会同市气象局共同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

矿产管理科

办公室

0898-238823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