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儋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儋州市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中心项目358.597亩土地的通告
索引号:-68728705-1/2019-00025 分 类:国土资源、能源 发文机关:儋州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19年06月14日 文 号:儋府〔2019〕33号 发布日期:2019年06月20日 时效性:
儋府〔2019〕33号
儋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征收儋州市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中心
项目358.597亩土地的通告
儋州市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中心项目358.597亩土地经十五届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十二届市委常委会第107次会议审议同意纳入儋州市2019年土地收储计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土地征收的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地块四至范围、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地类:详见儋州市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中心项目勘测定界图。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被征地集体、职工及地上附着物产权人,须持土地权属证书等相关材料到儋州市土地和房屋征收局办理登记手续。儋州市土地和房屋征收局负责组织调查土地权属,清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建筑物和其他构筑物,办理补偿登记等工作。
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琼府〔2014〕36号)执行。被征地集体、职工及地上附着物产权人需要征地补偿安置相关政策材料的,请到儋州市土地和房屋征收局领取。
四、由儋州市土地和房屋征收局组织实施征地工作,并与被征地集体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书》。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联分公司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并组织被征地职工实地指界丈量。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被征地集体、职工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不得抢种作物、抢建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抢种或者抢建的,不予补偿。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清点登记结果未经有关各方共同确认前,被征地集体、职工和其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进行挖移、砍伐、拆除等处理,使原始状况难以确认的,不纳入补偿范围。
特此通告。
附件:儋州市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中心项目勘测定界图
儋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6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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