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儋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拟收储白马井镇生活垃圾处理场项目土地地类调查登记的通告

索引号:-68728705-1/2019-00018 分  类:国土资源、能源 发文机关:儋州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19年03月20日 文 号:​儋府〔2019〕16号 发布日期:2019年03月21日 时效性:


儋府〔2019〕16号 


儋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拟收储白马井镇生活垃圾处理场项目土地地类调查登记的通告


白马井镇生活垃圾处理场项目已经列入2018年我市土地收储计划。现将该项目用地拟征收土地地类调查登记的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拟收储土地地类调查登记面积189亩,涉及单位为白马井镇政府、排浦镇政府。

二、地块四至范围:(具体位置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拟收储土地地类调查登记的集体、农民及地上附着物产权人,须持土地权属证书等相关材料到白马井镇政府、排浦镇政府办理登记手续。白马井镇政府、排浦镇政府负责组织本辖区拟收储项目用地勘测、调查土地权属、清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等工作。涉及建筑物及其他构筑物补偿的由白马井镇政府、排浦镇政府委托测绘和评估单位办理登记和评估手续。

四、拟收储土地补偿标准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琼府〔201436号)执行。拟收储土地地类调查登记的集体、农民及地上附着物产权人需要征地补偿安置相关政策材料的,请到白马井镇政府、排浦镇政府领取。

五、白马井镇政府、排浦镇政府组织实施拟收储土地地类调查登记工作,做好宣传发动及拟收储土地地类调查登记的农民思想工作,并组织拟收储土地地类调查登记涉及的农民到实地指界丈量。

六、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拟征收土地地类调查登记的集体、农民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不得抢种作物、抢建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抢种或者抢建的,不予补偿。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清点登记结果未经有关各方共同确认前,拟征收土地地类调查登记的集体、农民和其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进行挖移、砍伐、拆除等处理,使原始状况难以确认的,不纳入补偿范围。

特此通告     


附件:白马井镇生活垃圾处理场勘测定界图




           儋州市人民政府

                                             2019320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白马井镇生活垃圾处理场勘测定界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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