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2019年儋州市食用农产品抽样 检验信息(第十八期)通告不合格食品 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索引号:-dzscjdj001/2020-00024 分 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2020年01月21日 文 号:无 发布日期:2020年01月21日 时效性: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19年儋州市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信息(第十八期)通告中涉及我市1家食品经营单位1批次不合格食品:
王相朝(儋州那大乐民农贸市场王相朝猪肉摊)销售的猪瘦肉,经抽样检验,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2月6日启动核查处置,向王相朝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书,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检验不合格批次的猪肉,并对该批次不合格猪肉进行召回,对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
经调查,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的猪肉为当事人于2019年11月6日购进,共购进100斤。截止2019年12月6日上述猪肉均已销售完毕(含抽样2.2斤),因猪肉的不同部位销售价不同,故无法计算其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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