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儋州发坚玻璃钢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索引号:-dzhbj001/2019-00240 分 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儋州市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2019年12月25日 文 号:无 发布日期:2019年12月25日 时效性:
儋环责改字〔2019〕 82号
儋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儋州发坚玻璃钢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发坚
统一信用代码:91469003693163805Y
地址:儋州市新州镇南岸村莉井小区
我局于2019年7月22日对你儋州发坚玻璃钢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修造船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使用。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现责令你儋州发坚玻璃钢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接到本决定书后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儋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儋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7月23日
(联系人:袁毅;联系电话:23320938)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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