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儋州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dzhbj001/2019-00237 分  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儋州市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2019年12月25日 文 号: 发布日期:2019年12月25日 时效性:

 

 

儋环罚决字〔201958

 

儋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儋州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负责人连玉斌

统一信用代码91469003552769109L

地址:儋州市白马井镇滨海花园--商业城会所A1栋(控规A-7-4号地块)

我局于2019年86日对你儋州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白马湾·泰隆酒店项目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白马湾·泰隆酒店项目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未依法备案,擅自于20149月9日建成并于2015年投入使用运营至今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公司白马湾·泰隆酒店项目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依法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环境影响登记表报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我局于2019111,向你公司下达了《儋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儋环罚告字〔201988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依据《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对你公司违法行为情节认定属严重档次,处罚基准为3.2万元。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贰万玖仟元29000.00元)罚款。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海南银行儋州分行营业部,户名:儋州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账号:600139820001600101。

公司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儋州市人民政府或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儋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9117

(联系人:袁毅,电话:0898-23320938)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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