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海南省安正木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dzhbj001/2019-00224 分 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儋州市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2019年12月10日 文 号:无 发布日期:2019年12月10日 时效性:儋环罚决字〔2019〕54号
儋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南省安正木业有限公司:
经营者:陈其昌
地址:儋州市兰洋头地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MA5T9CJH4W
我局于2019年7月24日对你公司木材加工项目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木材加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于2019年5月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2019年8月30日,我局向你公司下达了《儋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儋环罚告字〔2019〕6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提出的申辩理由我局不予采纳。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贰拾万贰仟玖佰贰拾元(202920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工行儋州城北支行,户名: 儋州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帐号: 9558852201000085291。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儋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此页无正文)
儋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0月23日
(联系人:薛有雷,电话:23320532)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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