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海南农垦西联农场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dzhbj001/2019-00222 分  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儋州市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2019年12月04日 文 号: 发布日期:2019年12月04日 时效性:

 

 

儋环罚决字〔2019〕48

 

儋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南农垦西联农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传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03MA5RGHIT8L

地址:儋州市新盈农场场部办公大楼

我局于2019725日对你公司海南新盈红树林国家湿地公园项目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海南新盈红树林国家湿地公园项目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海南新盈红树林国家湿地公园项目(包括宣教广场,揽海亭和访客中心三个部分)未编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于2016年2月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94,向你公司下达了《儋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儋环罚告字〔2019〕7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请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贰拾陆万柒仟元(267000元)罚款。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缴入以下账号:600139820001600101;收款单位:儋州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开户银行:海南银行儋州分行营业部。如逾期不缴纳罚款,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的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儋州市人民政府或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儋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08

(联系人:龙敏杰,电话:0898-23320938)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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