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儋州海旺实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dzhbj001/2019-00221 分 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儋州市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2019年12月04日 文 号:无 发布日期:2019年12月04日 时效性:
儋环罚决字〔2019〕 号
儋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儋州海旺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0356241909XR
法定代表人:郑国珍
地址:儋州市那大美扶村委会
省总队联合我局于2019年6月12日,对你儋州海旺实业有限公司海旺页岩环保砖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儋州海旺实业有限公司海旺页岩环保砖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危废间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贮存危险废物0.3吨以下。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环保砖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7月16日,向你公司环保砖厂下达了《儋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儋环罚告字〔2019〕45号),告知你公司环保砖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环保砖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请求听证。你公司环保砖厂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你公司环保砖厂积极配合调查,且违法行为轻微。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环保砖厂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壹万贰仟元(12000.00元)罚款。
你公司环保砖厂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缴入以下账号:600139820001600101;收款单位:儋州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开户银行:海南银行儋州分行营业部。如逾期不缴纳罚款,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的加处罚款。
你公司环保砖厂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儋州市人民政府或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儋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8月1日
(联系人:龙敏杰,电话:0898-23320938)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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